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5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10:00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6月1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金志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金志国先生、郭建生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8年6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8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4.4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请详见2018年6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请详见同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5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11:00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6月1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石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以2018年6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8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4.48元/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2018年6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禁止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2018年6月19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8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4.48元/股。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请详见2018年6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8-05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满足首次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8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4.48元/股,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1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1)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48元;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布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的较高者。
董事会决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依据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与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较高者确定。
(2)授予对象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5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3)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5.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84,563,880股的1.37%,其中首次授予748.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9%;预留187.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最终以实际认购为准。)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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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首次授予部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姓名及分类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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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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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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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相同,考核年度为2019-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指标为公司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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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考核指标均以其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列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其中优秀、良好、一般为考核合格档,差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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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为“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为“不合格档”,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6、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情况
因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2018年3月15日作为公告前1个交易日计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披露了《更正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每股4.07元更正为每股4.48元。
在公司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鉴于上述事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不超过1016万股调整为不超过935万股,授予人数由53人调整为45人,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预测做相应调整。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2、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直系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2018年5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原<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和《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修订后的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3、2018年5月10日,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示期间,除已被取消资格的8名激励对象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
4、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满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8万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18年6月19日;
(二)首次授予价格:每股4.48元;
(三)首次授予数量:748万股;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5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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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如有误差系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会计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2018年6月19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69元(2018年6月1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35%、16.04%、29.41%(分别采用中小板综指最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39%(公司上市至今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预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以2018年6月19日为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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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19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的各项条件均已满足。
(二)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激励对象用于认购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通过自筹取得,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确定2018年6月19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8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4.48元/股。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2018年6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禁止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2018年6月19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8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4.48元/股。
十一、律师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均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华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新华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