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8-060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1.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新矿业”或“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下简称“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5月11日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37,299,3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号)。
2.自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到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公司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及范围
本次分派方案发放年度为2017年度,发放范围为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含税及扣税情况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37,299,314股为基数,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司分红派息前总股本为1,137,299,314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保持不变。本次共计分配股利113,729,931.4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除权除息日: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
红利发放日:同除权除息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8年6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28日(除权除息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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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20日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建新矿业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4号水晶国际808室
联系人:王世鹏、方燕
联系电话及传真:023-63067268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建新矿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
3.建新矿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