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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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31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A股) 天雁B股(B股)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全资子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结果及涉案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尔”)支付货款5,623,028.22元及利息491,452.67元,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财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雁有限”)货款5,185,651.22元及货款利息(利息计算请见判决情况),其中货款437,377元未支持,有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诉或另案起诉。

● 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雁有限向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上海财尔应向天雁有限支付拖欠货款5,623,028.22元及利息491,452.67元,共计6,114,480.89元,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原告: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昆、赵盛丽,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湘040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对天雁有限与上海财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终结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告上海财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天雁有限货款5,185,651.22元;

(二) 被告上海财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天雁有限货款利息(分别计算为:以5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35,706.2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以2,499,945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从2018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601元,由被告上海财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上诉期尚未届满,被告上海财尔是否上诉尚不能确定。因公司全资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财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尔”)支付货款5,623,028.22元及利息491,452.67元,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上海财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雁有限”)货款5,185,651.22元及货款利息(利息计算请见判决情况),其中货款437,377元未支持,有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诉或另案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诉讼案件已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98 900946 证券简称:湖南天雁 天雁B股 公告编号:2018-032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原董事长周建国先生因工作原因已辞职,公司董事一致推举董事刘鹏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夏立军、邢敏、计维斌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全部出席;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刘青娥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均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公司增补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黄毅先生、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刘石中先生。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启斌、赵盛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