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 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059
债券简称:15精工债 债券代码:12241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15精工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6
●回售简称:精工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30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仍为5.20%
特别提示:
1、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披露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5.2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票面利率仍为5.2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3、投资者可按照本公告规定,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8年7月30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精工债”债券,请“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谨慎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15精工债”债券的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7月30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精工债,代码122413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
4、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起息日:2015年7月29日。
7、债券利率:5.2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付息日期: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7月29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7月29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7月29日。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8日
14、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7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7、担保情况: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无担保。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9、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5年9月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5.2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注: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26
2、回售简称:精工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人民币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方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5精工债”。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7月30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3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5.2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5精工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
七、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期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7月30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时间安排均为交易日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8年7月30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精工债”债券,请“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谨慎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本公告仅对“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回售申报的建议。“15精工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精工债”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精工债”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联系人:沈月华
电话:021-62968628
传真:021-62967718
邮政编码:201199
2、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联系人:张士利
电话:021-68881513
传真:021-688860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