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67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于2018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授权保荐代表人朱明强先生和翟程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收到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变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保荐代表人翟程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苏丽萍女士自2018年6月20日起接替翟程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朱明强先生和苏丽萍女士。(苏丽萍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
附:苏丽萍女士的简历
苏丽萍女士,保荐代表人,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四川圣达重大资产重组、长城动漫非公开发行、长城影视重大资产重组、王府井非公开发行、四维图新重大资产重组、王府井吸收合并、隧道股份公司债、广汇能源配股等项目。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68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汇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空间,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未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
一、股权质押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广汇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本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日起至质押双方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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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的情况统计
截止2018年6月20日,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981,506,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6%;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广汇集团已累计质押其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权2,288,786,5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737,103,270股的33.97%。详细质押明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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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广汇集团股权质押融资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广汇集团通过上述股权质押方式共取得融资总额479,853.68万元。以上质押手续完备且风险可控,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在上述股权质押期间从未出现任何逾期现象,且随着融资期满,各类解押手续均在积极办理及正常披露过程中。当前广汇集团及所属各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一切正常有序。
广汇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空间,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未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若公司股价波动到预警线时,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份质押情况以及控股股东质押风险情况持续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69
债券代码:143149 债券简称:17广汇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7广汇01”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6月22日
由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发行完毕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6月22日支付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7广汇01
3、债券代码:143149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7.7%。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起息日:2017年6月22日。
9、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6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2年的6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在第3年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2018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7.7%。每手“17广汇01”(面值1000元)派息77.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6月2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广汇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广汇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请截止2018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7广汇01”的QFII、RQFII最晚于2018年7月10日前填写本公告附件《“17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财务部
收 件 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祁娟、李雯娟
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19668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0层
联 系 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 系 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17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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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07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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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3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8年5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37,103,2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6,855,163.5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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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联系电话:0991-3762327/0991-3759961
联系传真:0991-8637008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6层
邮政编码:830002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