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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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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5版)

2018-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5版)

对于公司存在的以上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已经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接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管理,完善了公司内控制度,提高内部审计管理水平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力度,优化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14年7月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27号)、《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28号)、《关于对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交所上证公监函[2014]0051号)

1、处罚情况

由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规,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时任董事杨振兴、杨延良、金亮宗、荆树兵,时任副总经理周克军,时任财务总监史霄,时任董事会秘书杨国栋予以公开谴责;对博汇纸业时任监事胡安忠、李军、郑先山、金田宗、孙吉、曹林、张艳予以通报批评;对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监管关注,免于纪律处分。

2、整改措施

对与上述的违规事项,公司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为增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公司定期参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

(二)2014年12月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49号)

1、处罚情况

因公司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与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延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延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友贵、董事杨振兴、金亮宗、荆树兵、财务总监史霄、董事会秘书杨国栋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耀、聂志红、关雪凌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对与上述的违规事项,公司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为增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公司定期参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966 股票简称:博汇纸业公告编号:临2018-041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最近五年未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966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公告编号:2018-042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7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7月9日2 点30 分

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9日

至2018年7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8-034号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00、3、4、5、6、7、8、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2.00、3、4、5、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00、3、4、7、8、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法: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单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除了持有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18年7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电话:0533—8539966 传真:0533—8537777

邮编: 25640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7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