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18-072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2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2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15:00-6月22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三期B座6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 丁巍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06,080,3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4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5,241,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4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38,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6%。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210,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7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38,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柳思佳、王涵盈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于波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41%。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2)选举刘军春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8%。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3)选举杨毅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8%。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4)选举丁巍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8%。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5)选举主春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8%。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6)选举蒙永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8%。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姜尚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8%。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2)选举马刃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7%。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3)选举杜传利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7%。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监事的议案》
(1)选举陶琰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7%。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2)选举王金琳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35,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3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柳思佳、王涵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举行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18年6月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18年6月6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2018年6月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2018年6月6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018年6月6日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241,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4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8,5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8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10,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45%。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080,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007%。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于现场宣布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全部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子议案(1)《关于选举于波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305,3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5,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5的 66.3041%。
2、 关于子议案(2)《关于选举刘军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305,33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66.3038%。
3、 关于子议案(3)《关于选举杨毅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305,33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66.3038%。
4、 关于子议案(4)《关于选举丁巍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305,33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66.3038%。
5、 关于子议案(5)《关于选举主春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305,33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66.3038%。
6、 关于子议案(6)《关于选举蒙永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305,335,6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65,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66.3038%。
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子议案(1)《关于选举姜尚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305,335,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66.3038%。
2、 关于子议案(2)《关于选举马刃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305,335,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5,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66.3037%。
3、 关于子议案(3)《关于选举杜传利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305,335,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5,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66.3037%。
三、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监事的议案》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子议案(1)《关于选举陶琰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305,335,6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5,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66.3037%。
2、 关于子议案(2)《关于选举王金琳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305,335,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5,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66.303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柳思佳
王涵盈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