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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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0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6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8-41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陕西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陕西红墙”)、“重庆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重庆红墙”)和“贵州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贵州红墙”),三家全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6,000万元,合计18,000万元。

2、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陕西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

1、名称:陕西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4、经营范围:混凝土外加剂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经营范围暂定,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5、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自有资金,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二)重庆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

1、名称:陕西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4、经营范围:混凝土外加剂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经营范围暂定,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5、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自有资金,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三)贵州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

1、名称:贵州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4、经营范围:混凝土外加剂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经营范围暂定,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5、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自有资金,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三、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为设立全资子公司,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四、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1、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陕西红墙、重庆红墙和贵州红墙是公司正式启动西南市场、西北市场,进一步完善全国市场布局的重要举措。公司本次设立三家子公司,有利于公司主业业务经营区域的拓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产业基地布局,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2、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全资子公司 成立后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公司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管理能力和经营效率,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2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5,636,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4902%。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07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450%。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561,4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445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4%。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75,624,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94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洁、高向阳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3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6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刘国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刘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23日

附件:

刘国栋先生简历

刘国栋先生,男,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拥有助理会计师职称。1980年至1986年在承德市曲轴连杆厂工作,任财务科副科长职务;1987年至2002年就职于承德市减震器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职务。2006年任惠州市红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任福州森瑞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任惠州市红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1年至2013年担任广西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截至目前,刘国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