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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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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8-075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无任何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投反对或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21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的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1人通讯表决)。

5、本次会议推举董事刘珂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决定由刘珂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董事长提名,经全体董事选举,公司董事会同意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为刘珂、徐联春、范啸川、何再权、杨旌。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为杜晶、杨旌、范啸川。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为杨旌、杜晶、刘珂。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为张晓峰、杨旌、刘珂。

经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选举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刘珂担任(无须选举),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杜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杨旌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张晓峰担任。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两名董事的议案》。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目前,公司在任董事七名,因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需补选两名董事。

鉴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齐善杰、刘东新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重新聘任刘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自2018年6月22日至2020年4月10日。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

鉴于自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以及发行中期票据事项以来,国内债券市场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经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并同主承销商沟通后,经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于2018年7月12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两名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等具体内容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77)。

三、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6月23日

附件: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简历

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珂,男,1971年出生,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1995年-1996年从事和管理石油开采工作 ,熟悉石油开采、钻井、运输、销售的全产业链流程;曾投资亚太区最大的民营钻井公司,对钻井业务非常熟悉。曾任职于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历任北京友邦联合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湖北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数十只创投基金、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8年6月15日至今,任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8-07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无任何监事对本次监事会投反对或弃权票。

本次监事会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21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5、本次会议由推举公司监事刘思远先生主持,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一致选举陈启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无。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6月23日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简历

监事会主席:陈启航,男,1964年出生,毕业于重庆大学,曾任成都无缝钢管厂钢研所助理工程师、成都传媒集团成都新闻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都睿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成都市雷诺正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元泰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2018年6月15日至今,任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告编号:2018-07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7月1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7月12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南山世纪大厦B座14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12日

至2018年7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 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将于2018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和地点:2018年7月9-10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4:00)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18年7月10日下午4:00)。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代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289号南山世纪大厦B座14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264003

传真:0535-2103111

联系电话:0535-2109779

联系人:何再权王燕玲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7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告编号:2018-07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中期票据、非公开发行债券事项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及挂牌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7年9月29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和2017年9月30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终止发行的原因

鉴于自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以及发行中期票据事项以来,国内债券市场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经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并同主承销商沟通后,经审慎决策,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三、终止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通过其他融资方式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公告编号:2018-07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7.86亿元人民币、25,028.08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公司涉诉事项的概述

(一)涉及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涉诉事项

2016年12月22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和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公司投资6亿元人民币参股合盛源公司(持股比例为45.5927%)。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6.3条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合盛源公司拥有的雅西铁矿的环保审批、安全生产许可、采矿权人变更等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为此,合盛源公司、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承诺,上述相关手续须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办理完毕,否则,公司有权利要求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三方对公司通过本次增资扩股所认购的合盛源公司股权进行收购,收购价格为公司投资本金与公司实际投资期限*12%年利率的总和。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对上述手续办理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0)。

2018年4月8日,公司向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发送告知函,要求对方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第6.3条约定对公司投资合盛源公司股权进行回购;

2018年4月19日,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第6.3条约定回购公司持有合盛源矿业公司股权。但对方未按照承诺函内容支付回购款项。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6日聘请烟台古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律师,委托其作为公司代理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6月20日,烟台古名君律师事务所代表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前任股东)、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现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向公司支付7.86亿收购价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三名被告对收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2亿元注册资本不到位的范围内对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收购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6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涉及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涉讼事项

2016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公司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20,000.00 万元人民币)购买“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1 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方正东亚信托受益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项下合计人民币 20,000 万元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投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加算年化收益率8%收益,共计人民币 22,143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方正东亚信托受益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3)等相关公告。

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智元投资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条款达成一致,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与智元投资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中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条款达成一致,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加算年化收益率 8%收益,共计人民币 22,752.8 万元,智元投资需在 2018 年 6 月 19 日前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和2018年4月20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方正东亚信托受益权的进展公告》(公司编号:2018-006和2018-036)。

但截至目前,智元投资尚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信托收益转让价款。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6日聘请烟台古名君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律师,委托其作为公司代理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6月21日,烟台古名君律师事务所代表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智元投资支付公司信托受益转让款22,752.8万元、支付违约金2,275.28万元、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2018年6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涉及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项的起诉

起诉时间:2018年6月20日

受理时间:2018年6月21日

诉讼机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山东省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前任股东)、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现股东)

(二)涉及转让信托受益权事项的起诉

起诉时间:2018年6月21日

受理时间:2018年6月21日

诉讼机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山东省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一)涉及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项

1、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22日公司与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和合盛源公司订立增资协议,约定由公司向合盛源公司增资6亿元人民币,其中3亿元作为认缴的新增注册出资,3亿元作为溢价款进入合盛源公司资本公积金,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作为合盛源公司的原股东与合盛源公司共同向公司承诺:合盛源公司拥有的雅西铁矿的环保审批、安全生产许可、采矿权人变更等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上述相关手续须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否则公司有权利要求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对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所认购的合盛源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收购价格为公司投资本金与公司实际投资期限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总和。至今,上述手续都没按照约定办理完毕,公司已经书面发函要求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按照协议约定收购合盛源公司的股权,但是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均没有履行,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是订立增资扩股协议时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增资扩股协议订立后,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注册资金到位的义务,应当与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在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范围内对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的收购并支付收购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盛源公司应当承担配合办理股权收购手续的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收购股权,并向公司支付7.86亿收购价款,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承担连带责任。(股权收购款的额度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合盛源公司配合办理股权收购手续。

(2)深圳市承泓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隆德铭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2亿元注册资本不到位的范围内对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收购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深圳市华瑞矿业有限公司、张国玺、石永兵承担。

(二)涉及转让信托受益权事项

1、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智元投资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订立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持有通过订立《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的2亿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智元投资,转让总价款为2亿本金加年化收益率8%的收益,共计人民币22143万元,约定智元投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转让全部价款,转让的税费由智元投资承担。双方于2018年1月19日订立补充协议,将支付转让价款的时间变更为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9日订立补充协议二将转让的价款变更为22752.80万元并约定智元投资应在2018年6月19日前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智元投资支付公司信托受益转让款22752.8万元。

(2)智元投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75.28万元。

(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智元投资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告的诉讼目前处于刚刚受理阶段,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尚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结果,目前尚无法判断。

2、公司将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情况,及时按规定发布进展公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3日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两名董事的议案》、《关于重新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了核实,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两名董事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目前公司在任董事七名,因此,我们同意补选两名董事,使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2、本次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经查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现象。

3、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4、经了解,第十届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经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我们同意提名齐善杰、刘东新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5、我们同意,将《关于补选两名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重新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聘任刘珂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2018年6月22日至2020年4月10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本次聘任总经理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刘珂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

三、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自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公司债券事项以及发行中期票据事项以来,国内债券市场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经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并同主承销商沟通后,经审慎决策,公司决定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拟通过其他融资方式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

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发行中期票据、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独立董事:杜晶、杨旌、张晓峰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