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58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每股派送红股0.4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59,775,5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7,564,093.92元,派送红股543,910,235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903,685,822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崔根良先生和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负税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负税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4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4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903,685,822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1.11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059号

债券代码:122371 债券简称:14亨通0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亨通01”公司债券回售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债券代码:122371

2、回售代码:100919

3、回售简称:亨通回售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 2015年6月18日披露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发布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并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和2018 年5月16日分别披露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投资者回售的第三次提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票面利率上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票面利率上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1”票面利率上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14亨通01”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即 2018 年5月17日、 2018年5月18日及2018 年5月21日)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14亨通01”公司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4亨通01”公司债券的回售有效申报数量359,977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359,977,000.00元(不含利息)。有效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018年6月25日为“14亨通01”公司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本公司将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4亨通01”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