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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同济堂 公告编号:2018-036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收到有效表决票9票。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撤销〈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撤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时撤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中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其他议案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320.03万元,截止 2017年 12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426.89万元,资本公积为630,848.17万元,盈余公积为2,602.46万元。

鉴于母公司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17年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近期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同济堂 公告编号:2018-037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

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撤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时撤销已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但尚未进行表决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其他议案不变。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前期审议情况: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编号2018-008公告)。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85,534.65万元,同比增加9.55%;营业利润79,812.67万元,同比增加6.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1,497.83万元,同比增加8.92%。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719,660.73万元,比2016年年末减少7,302.46万元;总股本143,966.29万股,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587,287.71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11%;每股收益0.36元。上述财务指标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8]第 29-00008号审计报告确认。

鉴于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1,497.83万元(合并报表数据),为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拟实施分红,并于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详见编号2018-008公告),公司拟以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公司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撤销《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原因: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实,因公司母公司历史上存在未弥补亏损(即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该未弥补亏损是在公司2016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之前产生,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未弥补亏损尚有7,426.89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母公司目前因存在未弥补亏损而不符合相关分红政策。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撤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时撤销已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但尚未进行表决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其他议案不变。

三、致歉声明:

此前公司董事会为了回报投资者,积极作出拟分红的决定,是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含子公司)为基础,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公司母公司历史存在未弥补亏损,从而导致了工作程序上的错误。在此,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真诚的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四、后续安排:

后期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安排公司之子公司先完成对母公司的分红,尽快弥补母公司的历史亏损,之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公司分红事项。今后公司将持续以现金分红等方式落实好利润分配事项。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90证券简称:同济堂公告编号:2018-038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18年6月27日

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 取消议案名称

2、 取消议案原因

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实,因公司母公司历史上存在未弥补亏损(即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该未弥补亏损是在公司2016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之前产生,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未弥补亏损尚有7,426.89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母公司目前因存在未弥补亏损而不符合相关分红政策。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撤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时撤销已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但尚未进行表决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其他议案不变。

三、 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于2018年6月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取消议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6月27日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0号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2、 网络投票的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7日

至2018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司编号为2018-008、009号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9、10、11、12、13、14、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5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取消议案的有关文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