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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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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2018-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ST安煤 编号:2018-031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月26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09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及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杜宇)、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化工)被贾满根起诉的两个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江煤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市中院)。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金华市中院对两案已作出二审判决,两案判决结果均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贾满根的诉讼请求。现将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3日,江煤销售公司收到浙江省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0783民初5837号和(2016)浙0783民初民初5831号两张传票以及相应的贾满根诉东阳市杜、江煤销售公司、河池化工的两份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1、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0783民初5837号案诉状:江煤销售公司从东阳杜宇采购煤炭并出售给河池化工。樟树市万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运输)通过东阳杜宇联系为江煤销售公司运输煤炭给河池化工,并向河池化工开具运费发票,应收运费1174388元。贾满根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万鸿运输受让了该应收运费债权。

2、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0783民初5831号案诉状:江煤销售公司从东阳杜宇采购煤炭并出售给河池化工。樟树市聚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沣运输)通过东阳杜宇联系为江煤销售公司运输煤炭给河池化工,并向河池化工开具运费发票,应收运费1291296元。贾满根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聚沣运输受让了该应收运费债权。

(二)诉讼请求

1、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0783民初5837号案诉状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原告煤运输款117438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23311元(已计算至2016年4月31日,自2016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东阳市法院案号(2016)浙0783民初5831号案诉状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原告煤运输款12912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22673元(已计算至2016年4月31日,自2016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一审情况

(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满根运费11743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2、驳回原告贾满根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3、驳回原告贾满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79元,由原告贾满根负担1110元,由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5369元。

(二)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满根运费12912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2、驳回原告贾满根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3、驳回原告贾满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26元,由原告贾满根负担1104元,由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422元。

四、二审情况

江煤销售公司不服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2017年1月4日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请求。主要上诉理由:

1、一审确定为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判决上诉人向原审原告支付运费明显错误。原审原告依据《债权转让合同书》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上诉人不是本案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原审判决明显错误。

2、上诉人不是第三人的债务人,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对债权转让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

近日,江煤销售公司收到金华市中院对上述两案作出的二审判决。

(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

2、驳回贾满根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69元、鉴定费13910元,均由贾满根负担。

(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

2、驳回贾满根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2元、鉴定费15110元,均由贾满根负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两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