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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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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8-28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26日上午9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下午15:00至6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会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11人,代表股份295,658,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062%。其中:

1、现场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231,210,3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5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64,447,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5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代表股份99,228,7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721%。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4,780,7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18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64,447,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5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61,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13%;反对4,555,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08%;弃权1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531,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663%;反对4,55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08%;弃权1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58,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04%;反对4,583,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1%;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528,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636%;反对4,583,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87%;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65,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28%;反对4,576,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79%;弃权1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536,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710%;反对4,576,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19%;弃权1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0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2414%;反对43,513,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174%;弃权12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593,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259%;反对43,513,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514%;弃权1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53,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88%;反对4,589,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24%;弃权114,80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524,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590%;反对4,589,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53%;弃权1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284,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24%;反对5,371,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68%;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854,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844%;反对5,371,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132%;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39,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8%;反对4,597,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549%;弃权1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509,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40%;反对4,597,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29%;弃权1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61,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578%;反对4,566,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004%;弃权1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521,1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558%;反对4,566,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023%;弃权1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9、关于公司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035,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2454%;反对43,605,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488%;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605,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377%;反对43,605,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449%;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0、关于公司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63,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928%;反对4,545,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374%;弃权4,04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633,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379%;反对4,545,4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08%;弃权4,049,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1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11、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春城先生、吴峻先生、李国辉先生、王立志先生、秦玉峰先生、吴怀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王春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73,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1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443,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780%。

(2)选举吴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68,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9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438,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730%。

(3)选举李国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65,7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9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436,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701%。

(4)选举王立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517,0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28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087,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8731%。

(5)选举秦玉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123,6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6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693,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299%。

(6)选举吴怀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021,4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1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59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1949%。

12、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张炜先生、路清先生、张元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张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263,7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34,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945%。

(2)选举路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35,9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2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506,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409%。

(3)选举张元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133,1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196%。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703,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3075%。

13、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方明先生、冯毅先生、李世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选举方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269,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7,839,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002%。

(2)选举冯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20,2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74%。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49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251%。

(3)选举李世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143,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2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713,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31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广亮、李晓军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8-29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近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选举刘广立先生、冯东林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以上人员简历附后。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其中,刘广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00股,冯东林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刘广立,男,1964年7月出生,EMBA学历,历任公司质量统计员、劳资管理员、销售人力资源部长、人力资源部长、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总监、工会副主席等职务,现任公司工会主席。

冯东林,女,1967年2月出生,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中药专业,MBA学员,历任公司二分厂厂长、质量部部长、办公室主任、企业管理部部长、战略管理部部长、制造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销售运营部总经理。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18-30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等提案;并已于近日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广立先生、冯东林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王春城先生、吴峻先生、李国辉先生、王立志先生、秦玉峰先生、吴怀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炜先生、路清先生、张元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9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炜先生、路清先生已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元兴先生尚未取得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董事秦玉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65720股,董事吴怀峰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9912股。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18 年5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方明先生、冯毅先生、李世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刘广立先生、冯东林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上述5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自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职工代表监事刘广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900股,其他监事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2018年6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杜杰先生在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也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杜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杜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李晓军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6月26日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18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上午9: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26日上午9:00在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4人,代表股份231,21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521%。

2、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7人,代表股份64,447,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总裁秦玉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961,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113%;反对4,555,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408%;弃权1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531,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663%;反对4,555,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08%;弃权1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29%。

2、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958,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104%;反对4,583,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01%;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528,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636%;反对4,583,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187%;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77%。

3、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965,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128%;反对4,576,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479%;弃权1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536,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710%;反对4,576,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119%;弃权1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71%。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2,023,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2414%;反对43,513,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174%;弃权12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593,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0259%;反对43,513,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8514%;弃权12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27%。

5、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953,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088%;反对4,589,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24%;弃权1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524,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590%;反对4,589,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253%;弃权1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57%。

6、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284,5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824%;反对5,371,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68%;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854,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5844%;反对5,371,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132%;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4%。

7、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939,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038%;反对4,597,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49%;弃权1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509,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440%;反对4,597,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329%;弃权1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0%。

8、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4,561,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578%;反对4,566,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004%;弃权1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521,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558%;反对4,566,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023%;弃权1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19%。

9、审议《关于公司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2,035,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2454%;反对43,605,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488%;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605,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6.0377%;反对43,605,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9449%;弃权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4%。

10、审议《关于公司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7,063,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928%;反对4,545,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74%;弃权4,04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633,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3379%;反对4,545,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808%;弃权4,04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813%。

11、审议《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王春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873,584股

11.2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吴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868,548股

11.3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李国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865,752股

11.4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王立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7,517,045股

11.5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秦玉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1,123,603股

11.6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吴怀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74,021,470股

12、审议《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张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4,263,710股

12.2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路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935,935股

12.3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张元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74,133,191股

13、审议《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3.1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方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4,269,393股

13.2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冯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90,920,249股

13.3通过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李世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74,143,201股

其中,第4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在审议第8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广亮

律 师:孙广亮 李晓军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