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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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13年记账式附息
(十五期)国债等十三只债券利息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市场参与人:

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2016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2016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2016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2016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17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二期)、2017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三期)、2017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2017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五期)、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七期)、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九期)将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315”,证券简称为“国债1315”,是2013年7月11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46元。

二、2016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7159”,证券简称为“青海16Z5”,是2016年7月1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64%,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64元。

三、2016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证券代码为“107160”,证券简称为“青海16Z6”,是2016年7月1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1%,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81元。

四、2016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7161”,证券简称为“青海16Z7”,是2016年7月11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8%,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98元。

五、2016年青海省政府专项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7162”,证券简称为“青海16Z8”,是2016年7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15元。

六、2017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7768”,证券简称为“北京1703”,是2017年7月1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5元。

七、2017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7769”,证券简称为“北京1704”,是2017年7月1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1%,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61元。

八、2017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7770”,证券简称为“北京1705”,是2017年7月11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82元。

九、2017年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五期)证券代码为“107771”,证券简称为“北京1706”,是2017年7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94元。

十、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7772”,证券简称为“广西1714”,是2017年7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045元。

十一、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七期)证券代码为“107773”,证券简称为“广西1715”,是2017年7月1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96元。

十二、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7774”,证券简称为“广西1716”,是2017年7月11日发行的7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2%,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4.02元。

十三、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九期)证券代码为“107775”,证券简称为“广西1717”,是2017年7月1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6%,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3.96元。

十四、本所从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0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五、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0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8年7月11日除息交易。

十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发行人划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为“国金-徐工汽车一期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8年6月29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国金-徐工汽车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徐汽一期”)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徐汽一期”的转让业务。

二、 “徐汽一期”设立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徐汽一优”,证券代码为“116940”,到期日为2020年4月27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三、 “徐汽一优”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 对首次参加“徐汽一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徐汽一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