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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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6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加会议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27日下午14:30-15:3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月27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6 月26 日下午15:00 至 2018 年6月27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6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8人,代表24名股东,代表股份127,540,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6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10名股东,代表股份127,215,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2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17名股东,代表股份57,078,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4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股份56,752,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2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订〈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4,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12,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8%;反对6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4,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反对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11,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反对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广西皇氏甲天下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74,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12,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小江、王雪莲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