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上普 *ST沪普B 公告编号:临2018-050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海悦酒店(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99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治义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徐千、张晓成、成暐、江建平、韩志杰、独立董事李建平、何和平、谢仲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李林臻、熊嗣云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大会;
3、 董事会秘书李中耀出席本次大会,总会计师刘蓉晖列席本次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报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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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银行授信额度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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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公司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公司续聘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2017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张晓成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关于拟对委托贷款提供抵押、质押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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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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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议案8、15、16,关联股东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张云帆、王书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和2018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刊登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同日,公司将前述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2018年6月16日,公司还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会议通知所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年6月28日下午13:00 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治义担任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00,755,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228%。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与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16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13项表决通过,3项未表决通过。
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公司 2017 年年报及摘要》;
2.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 《公司 2018 年银行授信额度的报告》;
8.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 《公司续聘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12. 《公司关于 2017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销的议案》;
13. 《关于张晓成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如下议案未能通过:
1. 《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 《关于 2018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关于拟对委托贷款提供抵押、质押的关联交易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张云帆
王书文
2018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