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499 证券简称:翔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2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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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74名股权激励对象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
由于,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8年5月18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7年末公司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元(含税)。2018年3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3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132.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64元/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18年4月24日完成了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于 2018 年4月26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所以,公司目前股本总数为10,132.04万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0,000万股,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的132.04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的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 年度公司净利润为45,831,993.77元,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601,525.02元后,公司拟以总股本10,000万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4. 除权(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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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董建军、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旺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 元人民币;持股 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元人民币,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1093618
特此公告。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