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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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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8-28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下属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新发案件及未结案件累计涉及金额约57,676万元。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累计计提损失22,965万元。其中,截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损失6,192万元;2018年1月至6月,计提损失16,773万元。

一、诉讼总体情况

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被告或申请人/被申请人)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新发诉讼、仲裁案件及未结案件累计涉及金额约57,676万元。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五矿钢铁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五矿钢铁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五矿钢铁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五矿钢铁北京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供应钢材,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追讨货款,五矿钢铁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中铁建工物资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一审过程中。

2、吴伟璇诉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企业发展总公司、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

吴伟璇诉称,汕头市经济特区中矿企业联营公司(已注销)曾向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韩江支行借款。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汕头市经济特区中矿企业联营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仍有部分借款及利息至今没有归还。上述债权由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该债权又转让给自然人吴裕耀和刘子建,后又经过多手转让,该债权的最终受让人为自然人吴伟璇。吴伟璇认为,原股东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企业发展总公司、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对汕头市经济特区中矿企业联营公司进行了清算,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了汕头市经济特区中矿企业联营公司,但清算期间清算组并未向债权人或者原告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债权银行或原告,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故吴伟璇在两个案件中将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企业发展总公司、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两个案件项下裁定冻结两方被告的银行存款合计65,571,147.33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的财产(截至6月28日,实际冻结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金额为34,727,870.84元)。就其中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企业发展总公司、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败诉。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3、港和(上海)经贸有限公司诉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港和(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后港和(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以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目的已实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败诉,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败诉。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过程中。

4、五矿西电(常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上海圳鑫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五矿西电(常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圳鑫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约定上海圳鑫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五矿西电(常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代其采购钢材。为担保上述合同的履行,南通新瑞置业有限公司与五矿西电(常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南通新瑞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上海圳鑫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五矿西电(常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上海圳鑫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追讨欠款,五矿西电(常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将上海圳鑫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新瑞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五矿西电(常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胜诉,该判决已生效。因上海圳鑫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新瑞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五矿西电(常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处于执行过程中。

5、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联合销售协议,约定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采购钢材,且无论因为任何原因导致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后的一定时间内未完成全部货物的销售回款,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都应退还未销售部分的货款。为担保上述三份联合销售协议的履行,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向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最高额担保书》,就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在上述三份《联合销售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货物的销售回款,也未向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为追讨欠款,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将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三方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因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向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还款,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处于执行过程中。

6、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诉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协议,约定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天津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焦炭,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收到下游客户货款之前向天津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货款。为担保上述合同的履行,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为天津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天津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未能返还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后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与天津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天津宝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为追讨货款,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将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后因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向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还款,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7、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合同纠纷案: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利制钢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崇利制钢有限公司预付货款采购货物。为担保上述协议及合同的履行,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向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最高额担保书》,就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崇利制钢有限公司预付了货款,但崇利制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为追讨货款,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将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后因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还款,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8、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利制钢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采购协议及月度采购合同,约定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崇利制钢有限公司预付货款采购货物。为担保上述合同的履行,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最高额担保书》,就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崇利制钢有限公司预付了货款,但崇利制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为追讨货款,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将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胜诉,该判决已生效。后因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处于执行过程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相关说明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累计计提损失22,965万元。其中,截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损失6,192万元;2018年1月至6月,计提损失16,773万元,部分新增诉讼案件对公司2018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截至6月28日,公司子公司因涉诉被冻结的银行账号内余额共计44,791,677.76元,其中,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冻结账户余额63,806.92元,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冻结账户余额34,727,870.84元,五矿无锡物流园有限公司被冻结账户余额10,000,000元。上述情况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