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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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8-039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6月27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的通知:李洁先生将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质押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质押手续已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完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20, 429,64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1.31%;李洁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68,019,675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6.25%;另外,李洁先生将收到的部分公司股票现金红利约1700万元已用于归还股票质押贷款,相关解除质押手续正在办理中。郭志先女士持有公司26,919,56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60%;郭志先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3,63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8%;另外,郭志先女士将收到的公司股票现金红利260万元已用于归还股票质押贷款,相关解除质押手续正在办理中。李汉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6,117,68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56%;李汉华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5,800,000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53%;另外,李汉华先生已归还股票质押本金2000万元,并将收到的公司股票现金红利150万元也用于了归还股票质押贷款,相关解除质押手续正在办理中。周晓璐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20,065,99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94%;周晓璐女士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06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94%;周晓璐女士已归还股票质押本金3000万元,并将收到的公司股票现金红利200万元也用于归还股票质押贷款,相关解除股权质押手续正在办理中。上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83,532,89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7.41%,合计质押227,509,675股,占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的80.24%,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00%;上述四人合计归还股票质押本金约7300万元。因暂未办完股权质押解除手续,所以待股权质押解除手续办完之后,合计股权质押率将会相应降低。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资信状况良好,还款来源包括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等,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如因股价波动产生风险,李洁家族有足够能力采取包括归还部分股票质押贷款或补充质押股票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8-040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展售后回融资租赁

并对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生产需要,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康欣”)拟以其自有部分生产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武汉藏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茗租赁”)开展金额33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合作,期限为3年,同时由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以及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议案详细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司 “ 2018-008 号 ”公告。

二、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一)售后回租赁合同

1.合同主体

出租人(甲方):武汉藏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租赁物及协议价款

租赁物为乙方部分生产设备,甲乙双方确认融资租赁金额为人民币3300万元。

3、租赁期限:3年。

4、租金及支付方式: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5、担保方式:由公司对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藏茗租赁。

(二)保证合同

1、合同主体

保证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武汉藏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各种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两年止。

5、合同生效条件: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