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8-06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集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八届董事会
2、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H股股东仅能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4、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15:00起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主席郁亮
6、 A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15:00。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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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三、 会议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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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6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7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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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翠萍、余展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18-064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人民币1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2018年5月,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8]SCP136号)。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公司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0亿元,有效期2年。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完成发行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20亿元。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7日披露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根据公司资金计划安排和银行间市场情况,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发行了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20亿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9日到账。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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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的有关文件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网(www.shclearing.com)上公告。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