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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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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18-059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及相关人员,会议于2018年6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董事15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审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2人调整为28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60万股调整为180.40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赖世强、杨周龙、符勤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6月29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8名激励对象授予180.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1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赖世强、杨周龙、符勤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18-060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26日书面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8年6月29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上海市进行。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赖雪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审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2人调整为28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60万股调整为180.40万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授予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3)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股权激励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8年6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8名激励对象授予180.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1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18-061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韵达股份”)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在公司内部事务管理系统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通知》,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4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18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1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项

1、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2人调整为28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6,000股调整为1,804,000股。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18-062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韵达股份”)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首次授予28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180.4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29日,授予价格为26.10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现将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和来源: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合计292人。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自首次授予日期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止。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均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计。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97.4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1,574.91万股的0.15%。其中首次授予182.6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1,574.91万股的0.14%,预留授予14.80万股,预留部分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1,574.91万股的0.01%,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7.50%。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1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对应的各年度主要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当期权益,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在解锁期内,若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在80分及以上,则可10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高于60分(含)但低于80分,则按8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未能解锁的剩余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回购注销。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在公司内部事务管理系统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通知》,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4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18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第六届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1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92人调整为28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6,000股调整为1,804,000股。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8年6月29日

(二)授予数量:180.40万股

(三)授予人数:288人

(四)授予价格:26.10元/股

(五)股票来源: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任何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基础,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六、预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总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18年6月29日对首次授予的180.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2020年间各年度需摊销的费用见下表: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发表的核查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2)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 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任感及使命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18年6月29日,并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向288名激励对象授予180.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10元/股。

2、监事会核实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授予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3)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股权激励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8年6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8名激励对象授予180.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10元/股。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20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18-063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6月26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8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投资品种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期限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的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近日签订协议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2018月6月28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中国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认购金额:人民币10亿元

4、产品期限:61天

5、到期年化收益率:4.7%

6、产品认购日:2018年6月28日

7、产品起息日:2018年6月28日

8、产品到期日:2018年8月28日

9、关联关系: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2018月6月28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合约》,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3、认购金额:人民币10亿元

4、产品期限:61天

5、到期年化收益率:5.15%

6、产品认购日:2018年6月28日

7、产品起息日:2018年6月29日

8、产品到期日:2018年8月29日

9、关联关系: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2018月6月28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招商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利率挂钩型)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3、认购金额:人民币7.95亿元

4、产品期限:61天

5、到期年化收益率:1.25%~4.27%

6、产品认购日:2018年6月28日

7、产品起息日:2018年6月28日

8、产品到期日:2018年8月28日

9、关联关系: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2018月6月29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中国民生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挂钩利率结构性存款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认购金额:人民币5亿元

4、产品期限:66天

5、到期年化收益率:4.7%

6、产品认购日:2018年6月29日

7、产品起息日:2018年6月29日

8、产品到期日:2018年9月3日

9、关联关系: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五)2018月6月29日,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合约》,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3、认购金额:人民币5亿元

4、产品期限:61天

5、到期年化收益率:5.1%

6、产品认购日:2018年6月29日

7、产品起息日:2018年6月29日

8、产品到期日:2018年8月29日

9、关联关系: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的影响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上述拟投资的现金管理品种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等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人员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财务部门在实施期间及时分析和跟进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财务部门定期对所有现金管理品种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审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强化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及素质。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6、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近一年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综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总额为人民币37.95亿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授权额度。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