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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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的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8-75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6号),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二是存在到期金融机构债务逾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是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违规。具体行为包括:2017年5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1.3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未按公开披露的还款计划归还用于补流的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及未按期归还的原因;2018年初,将4.02亿元电厂建设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一般银行账户使用,未按程序审议并进行披露,违反《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第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等规范性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五是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但存在公司重要决策由其控制的情形,违反《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第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ー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及阳光凯迪应立即整改,在2018年7月13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颚证调查字2018005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将继续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