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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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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ST正源 公告编号:2018-032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6,711.6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正源股份”)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1民初1096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四建”)

2、被告: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集团”)、本公司

3、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接受原告对已完工程的交付,并协助原告撤出施工场地;

②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59,101,124.52元及利息3,018,943.84元(利息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暂算至2016年6月12 日,至实际付清时止),并判令原告对“国栋·南园贰号”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67,759. 33元(利息按年利率15.18%计算);

④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29,052.42元(损失分为工期延误损失和合同解除后因被告拒绝接受工程交付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合同解除后发生的费用暂算至2016年5月31日,至二被告接受工程交付时止);

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次诉讼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6年7月9日披露的《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34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1民初1096号】,相关内容如下: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协议约定,向成都四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及责任主体为发包人即国栋集团,正源股份仅作为工程管理人参与合同的签订。合同中并无正源股份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相关约定。故,成都四建要求正源股份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四建的部分诉讼请求、国栋集团的部分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国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成都四建对已完工程的交付,并协助成都四建撤出施工工地,成都四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栋集团移交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施工资料;

2、国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四建支付工程款148,870,594.3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3,068,534.32元,国栋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四建返还保证金36,912,735.14元及利息,并赔偿成都四建损失1,371,701.57元,成都四建在148,870,594.37元范围内对其施工部分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成都四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栋集团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20,000元;

4、驳回成都四建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栋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5、本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鉴定费由成都四建和国栋集团共同承担,保全费由国栋集团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如上述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18年6月30日

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1民初10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