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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1 证券简称:中宠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1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9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蒲昌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郝忠礼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67,99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9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67,6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6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44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34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4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94,0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详见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994,000股,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详见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2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397号

致: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宠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6月13日召开的中宠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年6月14日,中宠股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中宠股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郝忠礼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15:00至2018年6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中宠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宠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宠股份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67,994,000股,占中宠股份股本总额的67.994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宠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宠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67,994,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67,994,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朱 明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