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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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5,070,96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115,612.52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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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瑞顺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个人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公司本次向个人股东派发红利每股人民币0.22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根据持股期限按上述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9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8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8元。
(5)其他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办法如下:
联系部门: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312-3951002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