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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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4证券简称:*ST保千公告编号:2018-069

债券代码:145206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2亿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9),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一)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初2460号。判决如下:

1、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209,753.42元,并承担该笔贷款本金2亿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及尚欠利息209,753.42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复利;以上罚息、复利均计至保千里电子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2、保千里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赔偿律师费424,000元;

3、公司对保千里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代偿后,有权向保千里电子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322.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8,322.29元,由公司与保千里电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