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7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8-025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7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十四楼7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5人,陈永坚、黄维义、何汉明、李巍董事,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刘波、黄荔独立董事因公务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杨金彪、李文军监事因公务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刘钊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3人及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选举张小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健红、贾环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燃气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8-026

深圳燃气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7月3日(星期二)16:0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表决15名,实际到会现场表决6名、通讯表决9名(陈永坚、黄维义、何汉明、李巍董事,柳木华、徐志光、张国昌、刘波、黄荔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李真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张小东先生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三、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8-027

深圳燃气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7月3日(星期二)16:3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戈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的拟第一期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8-028

深圳燃气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燃气)于2018年7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文件。

2.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319名激励对象32,185,000股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8月29日。

4. 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刊登了《深圳燃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305人授予30,174,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211,658,76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174,000股。

5. 公司于2016 年1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激励对象胡友华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将胡友华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限制性股票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6.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激励对象周卫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将周卫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限制性股票17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事由

2018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分配方案2018年6月22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率;P为调整后的价格。

3. 调整结果

将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934,000股调整为38,914,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57元/股调整为3.515385元/股。由于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并不发放至激励对象,若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时,公司将扣回现金红利。因此,公司不因实施现金分红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律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8-029

深圳燃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燃气)于2018年7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文件。

2.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319名激励对象32,185,000股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8月29日。

4. 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刊登了《深圳燃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305人授予30,174,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211,658,76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174,000股。

5. 公司于2016 年1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激励对象胡友华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将胡友华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限制性股票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6.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激励对象周卫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将周卫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限制性股票17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7.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调整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详见《深圳燃气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王文杰先生、谭川宁先生因组织安排已调离公司,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原激励对象王文杰先生、谭川宁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公司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夏荣刚先生、邱民卿先生、汪小兵先生、黄继荣先生2017年度绩效结果为合格,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当期应解锁限制性股票解锁70%。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拟第一期应解锁限制性股票的30%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王文杰先生回购数量为351,000股,谭川宁先生回购回购数量为84,500股,夏荣刚先生回购数量为27,300股、邱民卿先生回购数量为21,060股、汪小兵先生回购数量为21,060股、黄继荣先生回购数量为14,820股。

(三)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为3.515385元/股。各激励对象回购金额为回购数量乘以回购价格之积。此外,向王文杰先生、谭川宁先生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激4名激励对象的拟第一期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8-031

深圳燃气关于公司债券“16深燃01”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1日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深燃01”或“本期债券”),根据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和《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将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16深燃01”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深燃01

3、债券代码:136530

4、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发行票面利率为2.97%。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

10、起息日:2016年7月11日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 年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本金兑付日:2021年7月11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1日。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16深燃01”于201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深燃01”的票面利率为2.97%,每1手“16深燃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9.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3.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73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7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深燃01”持有人。2018年7月10日(含)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7月1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含RQFII)最晚于2018年7月17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公告所附表格《“16深燃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联系人:谢国清、黄雪玲、龚安定,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真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

电话:0755-83601139

传真:0755-83601139

联系人:谢国清、黄雪玲、龚安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联系人:程思思、杨亮亮、戴卓伦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4日

附表:“16深燃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8-03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7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将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的拟第一期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19,740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519,740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18年7月4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11楼

2、申报时间:2018年7月4日- 8月18日

8:30-12:00;13:3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谢国清、郭鋆辉

4、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5、传真号码:0755-83601139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