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
§1 重要提示
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68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30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0,022,429.9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8年5月9日起,本基金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于2018年5月9日成立。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为仲晓峰、林文卿;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为金虹、朱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为王国蓓、张楠;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安冬、陆奇。
§2 基金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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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68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30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00,022,429.91份基金份额。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8年5月9日起,本基金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4财务报表
4.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5月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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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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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签字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29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基金财产分配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18年5月9日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的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5.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12,795.68元,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净流入人民币1,313,450.71元,于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526,246.39元。
5.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最低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7,026.63元,于清算结束日仍未收回至托管账户,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清算结束日(2018年5月25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83,654.16元,于清算结束日仍未收回至托管账户,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清算结束日(2018年5月25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1.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债券投资余额为人民币1,264,788.00元, 清算期间相关债券资产已全部变现,于清算结束日债券投资余额为零。
5.1.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5,468.57元,清算期间应收债券利息人民币4,306.09元已全部变现,清算期间计提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1,046.96元、应收最低备付金利息人民币5.44元、应收交易保证金利息人民币64.09元,于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2,278.97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清算结束日(2018年5月25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2负债清偿情况
5.2.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人民币9.93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零。
5.2.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24.73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余额为零。
5.2.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37.46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托管费余额为零。
5.2.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0.27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余额为零。
5.2.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54,200.00元,于清算期间支付54,000.00元,预提的200.00元为预估金额且根据付款通知书确认无需支付已回冲,公司垫资款99,179.79元于清算结束日划入托管账户,于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余额为99,179.79元。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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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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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本基金截止至清算结束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520,026.36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清算费中的律师费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清算结束日2018年5月25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预估为2018年8月24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截至2018年5月24日止的应收利息共计人民币2,206.20元,为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应收最低备付金利息、应收交易保证金利息,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8年5月25日划入托管账户。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为人民币6,292.80元,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8年5月25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截至2018年5月25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人民币1,526,246.39元,其中人民币92,886.99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截至2018年5月24日的应收利息、最低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292.80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期间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备查文件
6.1备查文件目录
1、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5月25日
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
§1 重要提示
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822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09,153,157.8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8年5月16日起,本基金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于2018年5月16日成立。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为仲晓峰、林文卿;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为金虹、朱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为王国蓓、张楠;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安冬、陆奇。
§2 基金产品概况
■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22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09,153,157.81份基金份额。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8年5月16日起,本基金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4财务报表
4.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5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4.2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签字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29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基金财产分配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18年5月16日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的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5.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4,022,024.94元,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净流入人民币5,454,149.62元,于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9,476,174.56元。
5.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最低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19,403.33元,于清算结束日仍未收回至托管账户, 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清算结束日(2018年5月30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11,345.54元,于清算结束日仍未收回至托管账户,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清算结束日(2018年5月30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1.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股票投资余额为人民币5,466,923.01元, 清算期间相关股票资产已全部变现,于清算结束日股票投资余额为零。
5.1.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35,486.50元,清算期间计提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11,775.28元、应收最低备付金利息人民币13.05元、应收交易保证金利息人民币7.65元,于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47,282.48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清算结束日(2018年5月30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2负债清偿情况
5.2.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5,077.12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余额为零。
5.2.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846.19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托管费余额为零。
5.2.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3,969.85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余额为零。
5.2.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2,057.13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交易费用余额为零。
5.2.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54,200.00元,于清算期间支付54,000.00元,预提的200.00元为预估上清所查询费用且根据付款通知书确认无需支付已回冲,于清算结束日计提其他应付款人民币156,582.89元,为应付基金管理人代垫款。于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余额为156,582.89元。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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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本基金截止至清算结束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9,397,623.02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清算费中的律师费由产品承担。
清算结束日2018年5月30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预估为2018年8月28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截至2018年5月29日止的应收利息共计人民币46,404.67元,为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应收最低备付金利息、应收交易保证金利息,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8年5月30日划入托管账户。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为人民币79,429.35元,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8年5月30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截至2018年5月30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人民币19,476,174.56元,其中人民币77,153.54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截至2018年5月29日的应收利息、最低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9,429.35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期间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备查文件
6.1备查文件目录
1、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联安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