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618 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2018-040
债券代码:143902 债券简称:17中冶Y5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1日
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发行的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7中冶Y5,代码143902
3、 发行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3073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10%,采取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该品种债券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8、 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9、 付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7月11日,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本次债券设发行人续期选择权,若发行人在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选择延长本次债券期限,则本次债券的期限自该计息年度付息日起延长1个周期。若发行人在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券的兑付日。
10、 兑付日:若在本次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10%,每手“17中冶Y5”(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0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
4、付息日:2018年7月11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息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中冶Y5”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国文清
联系人:李玉焯、张越
联系电话:010-59869606
传真:010-59869047
邮政编码:100028
网址:http://www.mccchina.com/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7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张昊、杨栋、张嘉煦
联系电话:010-6084090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405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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