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29证券简称:南方航空公告编号:2018-04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1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88,173,2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8,817,327.2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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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三)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3.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4.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 对于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sair.com)的《(I)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及(II)二零一七年末期股息》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秘局
联系电话:020-86112480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5日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8-044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
《三方委托贷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以及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财务公司”)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南航集团通过南航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5亿元,贷款利率为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贷款期限1年。
● 截至本公告日,南航集团通过南航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0477亿元。
●本次委托贷款无需担保。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的通知》(财资〔2018〕21号),财政部向南航集团批复下达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都新机场建设支出资金人民币5亿元,列为资本性支出,作为国家资本金。
根据相关规定,南航集团应将上述国家资本金作为股权投资拨付本公司使用;在本公司暂无适用增资扩股计划情况下,应列作委托贷款,并约定在以后增资扩股时,依法将资本金作为南航集团的股权投资注入本公司。
为推进北京新机场建设,降低公司融资成本,2018年7月5日,本公司与南航集团以及南航财务公司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南航集团通过南航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5亿元,贷款利率为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贷款期限1年,按季度结息。
南航集团为南航财务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南航集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中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南航财务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 中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4月27日,本公司与南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将框架协议中双方存、贷款关联交易上限从人民币 80 亿元提高至人民币 100 亿元,并相应通过有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详情请参见相关公告。除上述交易外,截止本公告日,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南航集团或南航财务公司相同类别下的关联交易金额没有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王昌顺先生、谭万庚先生、张子芳先生回避对于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经有表决权的董事审议,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合同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关议案的审议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合同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决议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有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在关联董事回避后表决通过,其程序是合法、合规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市场原则,交易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南航集团
关联人名称: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注册资本:人民币117亿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
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 68 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主营业务: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南航财务公司
关联人名称: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3 亿元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航云南街 17 号
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 68 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主营业务:对成员企业的存款、贷款、担保、保险代理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服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2015年至今,南航集团深化改革力度,持续完善战略,大力开拓发展空间,持续提升经营水平,发展状况良好。截至2017年底,南航集团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人民币 2,298.59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690.96亿元。2017年度,南航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281.58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73.04亿元。截至2018年3月底,南航集团的资产总额人民币2,361.85亿元,净资产人民币753.45亿元。2018年一季度,南航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43.11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9.19亿元。(2018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5年至今,南航财务公司坚持多元经营模式,信贷业务、资金业务、投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四类业务共同推进,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保持稳健发展。2017 年底,南航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人民币91.69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6.62亿元。2017年度,南航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41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36亿元。截至2018 年3月底,南航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人民币87.00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7.00元。2018年一季度,南航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0.7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0.50亿元。(2018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内容
(一)关联交易标的类别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委托贷款人民币5亿元。
(二)关联交易定价
本次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本公司就人民币一年期5亿元的贷款利率向南航财务公司、银行A、银行B、银行C分别进行询价,报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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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价情况,南航财务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更有竞争力,本公司选择与南航集团以及南航财务公司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本次交易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协议主要内容
借款金额:人民币伍亿元
借款期限:12个月
借款用途:北京新机场建设
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贷款利率为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还本付息: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
提前还款:可申请提前还款,按实际用款期间计算利息。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用于北京新机场建设,有利于确保建设进度,顺利推进公司广州-北京“双枢纽”建设。同时,本次委托贷款利率为同期限基准利率下浮10%,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资金需求。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厘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按照目前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即年利率3.915%)计算,人民币5亿元贷款预计全年产生利息费用约人民币1,957.5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实质影响。
五、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一)与南航财务公司存贷款关联交易
2018年4月27日,本公司与南航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将框架协议中双方存、贷款关联交易上限从人民币 80 亿元提高至人民币 100 亿元,并相应通过有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详情请参见相关公告。目前履约情况良好。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南航财务公司借款余额为人民币4.17亿元。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在南航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平均余额为人民币57.65亿元,每日存款最高余额是人民币79.39亿元。
(二)与南航集团及南航财务公司委托代理关联交易
2018年4月30日,本公司与南航集团以及南航财务公司签署《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南航集团将人民币10,477万元委托南航财务公司贷款给本公司,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按同期限基准利率下浮10%,目前履约情况良好。
截至本公告日,南航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0,477万元。
六、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三)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南航集团、南航股份、南航财务公司三方委托贷款协议》
(六)南航集团2017年财务报表
(七)南航财务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