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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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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
公告

2018-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86 股票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8-62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金融”)、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等主体与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睿泰信”)的合同发生违约并产生了相应仲裁,在申请人中睿泰信与被申请人网络金融、公司、兴龙实业、赵宁、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子公司股权及兴龙实业所持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2018年6月20日,公司及相关方与中睿泰信再次就该事项达成和解,公司及相关方将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尽快完成公司股份、账户及子公司股权等解封手续。2018年6月21日,申请人中睿泰信将解封申请书递交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年7月5日,经公司自查及从银行处获悉,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黄金珠宝支行的账户694507118及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水贝珠宝支行的账户44250100017000000135已被解除冻结。

经公司查询,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已经全部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8-63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说明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内容概述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代销的大同证券“同吉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停止付息,因底层借款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出现2018年二季度利息兑付逾期。

二、说明

针对上述媒体报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之前确受相关银行账户、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及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影响,引起相关金融机构对公司收贷,并导致出现对“同吉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8年二季度利息兑付逾期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8-62),公司已在积极筹措资金尽快付息,并在上述产品合约到期时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公司将积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进展情况。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6日

股票代码:600086 股票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8-64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股权被轮候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7月5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03财保81号之三)及《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194号),获悉公司大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所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被轮候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因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兴龙实业所持公司(股票代码:600086 ,股票简称:东方金钰)股票361,432,942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18年7月5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孽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截至本公告日,兴龙实业合计持有公司424,132,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2%,本次轮候冻结的股份为361,432,942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85.22%;兴龙实业合计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股份为424,132,942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二、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及相关涉诉当事人目前尚未正式收到相关法院司法文书。经公司自查,该诉前保全措施涉及一笔本金约3亿元的债务纠纷,该笔债务尚未到期,本次冻结系中粮信托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执行阶段的强制执行措施,且冻结的股票市值远高于涉案金额,上述冻结事项尚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8-6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股份和账户冻结相关事项问询函的

回复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6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8】0727号《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账户冻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8年6月29日,你公司提交发布《关于公司大股东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所持公司424,132,942股股份被轮候冻结。此前,根据公司前期公告,兴龙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同时,公司银行账户和主要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目前上述冻结尚未解除。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如下事项。

一、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上述冻结涉及的具体债务余额,并说明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诉讼,是否对上市公司正常运行及控制权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

回复:

经核实,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资产及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18-48)中所述兴龙实业所持公司股份、公司银行账户和主要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系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睿泰信”)追究公司与之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中所约定的差额补足责任而在仲裁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仲裁案号为SHEN DX20180219号,仲裁院为深圳国际仲裁院;财产保全案号为(2018)粤03财保62号、财产保全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仲裁申请人请求的本金金额为890,978,000元,目前公司已与中睿泰信达成《和解协议》,上述纠纷及和解事宜公司此前已公告。经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中睿泰信已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对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账户进行解封,法院近日已对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执行解封(法院已发解封协执,其中有两个账户现已解冻,另有一个子公司账户因法院技术操作问题会延后1-2个工作日)。

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临2018-60)中所述的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所持公司424,132,942股股份被轮候冻结,系执行北京市第三人民中院[2018]京03执5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起始日为2018年6月25日。经与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核实,该纠纷所涉主体为兴龙实业与中信信托,所涉本金金额为211,424,096元。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兴龙实业表示尚未收到跟本诉讼及执行裁定相关的任何司法文书,具体涉诉信息有待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收到相关司法文书后进一步核实确认。经公司与该执行裁定所涉法院核实,上市公司不是该诉讼的当事人,即该执行裁定所涉诉讼不涉及上市公司。本次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所冻结股份市值远高于纠纷所涉金额,不会对上市公司正常运行及控制权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表示正在与中信信托积极协商解决中。

综上,公司已就银行账户和主要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中睿泰信申请冻结事宜与中睿泰信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账户近日已被法院执行解封,该纠纷目前不会对上市公司正常运行产生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被轮候查封冻结,首封权人为中睿泰信,公司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已与中睿泰信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该纠纷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轮候冻结所冻结股份市值远高于纠纷所涉金额,目前该纠纷也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正在与中信信托积极协商解决中。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涉及多项司法冻结,请公司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及预计风险。

回复:

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涉及的司法冻结情况进行检索,除上述第一个问题回复中说明的两项仲裁及诉讼外,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涉及的诉讼、保全或执行事项如下:

(1)执行案号:(2018)京执37号,执行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18年6月26日。目前暂未在该案号下查询到查封、冻结信息。

(2)执行案号:(2018)粤03执1330号,执行标的:278885504元,执行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18年6月20日。目前暂未在该案号下查询到查封、冻结信息。

(3)执行案号:(2018)川执43号;执行标的:210387040元,执行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18年6月8日。目前暂未在该案号下查询到查封、冻结信息。

(4)财保案号:(2018)粤03财保91号;执行标的:暂不详,执行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18年7月2日。目前暂未在该案号下查询到查封、冻结信息。

(5)财保案号:(2018)粤03财保81号,执行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公司收到交易所转交的(2018)粤03财保81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中粮信托轮候查封了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系中粮信托对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兴龙、赵宁、王瑛琰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余涉诉材料与涉诉信息有待公司收到相关司法文书后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立案/财保案号:(2018)湘民初28号、(2018)湘执保37号,执行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期限:2018年6月22日。企查查显示该纠纷被执行人为赵宁、财产保全措施为轮候冻结了赵宁持有的兴龙实业98%股权。经与赵宁本人核实,该纠纷涉及赵宁个人一笔有争议的担保纠纷,赵宁表示该纠纷所涉本金约1.2亿元已偿还,本案系就利息、违约金等引发的讼争,涉案金额不高,且不涉及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兴龙实业的债务问题,冻结系诉讼阶段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截止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截止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第一个问题回复中说明的两项仲裁/诉讼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尚未收到包括以上列示执行事项在内的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等方面的其他任何司法文书。

对于中睿泰信提起的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下属企业多项股权及资产事项,公司进一步说明如下:

经公司与执行保全的执行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核实,由于仲裁涉诉财产保全需要在法院不同经办部门之间进行流转与协调,相关司法文书的制作、流转和执行需要遵循法院的流程安排及工作排期。法院经办人员表示,由于申请财产保全清单中有个别信息有误、需要进一步核实,因此法院未能及时制作、出具正式查封/冻结裁定书及查封/冻结结果通知书。因此上市公司目前尚未能完整及准确地知悉相关查封/冻结的具体情况。根据目前公司自查及结合自法院了解的情况,该仲裁申请的财产保全范围除冻结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部分银行账户外,还查封/冻结了部分股权及不动产等资产(包括赵宁持有的兴龙实业98%股权、兴龙实业名下的部分土地与房产、兴龙实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兴龙实业持有的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兴龙实业持有的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上市公司持有的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100%股权等),由于上述仅系公司自查结果,公司及相关方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具体情况需以公司及相关方正式收到的司法文书的内容为准。

由于上述查封/冻结系中睿泰信在仲裁阶段提起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执行阶段的强制执行措施,且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已与中睿泰信就上述冻结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认为截止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公司正在积极与各方进行协调沟通,并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公司及相关方将在正式收到相关司法文书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三、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具体披露上市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及其存款余额等信息,并说明上述被冻结账户是否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说明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如否,请补充披露目前公司主要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存款余额、是否存在被冻结的情形。

回复:

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珠宝支行(账号:44250100017000000135)为公司发债专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黄金珠宝支行(账号:694507118)为公司子公司网络金融公司一般结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珠宝支行(账号:44201017000052516491)为公司子公司网络金融公司基本账户,系子公司网络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但鉴于2017年1月公司将网络金融的存量债权及其对应的担保权利转让给中睿泰信后,网络金融公司已无实际性经营活动,因此上述账号的冻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另,经公司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人员核实,上述三个被冻结账号近日已被执行解封,其中有两个账户目前已可以正常使用,另有一个子公司账户因法院技术操作问题延后1-2个工作日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综上,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使用正常,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基本账户存款余额合计约598,228.09元,其他日常经营账户及专户均使用正常,不存在被冻结情形。

四、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8日和6月23日披露公告称,已与债权人中睿泰信达成和解,并申请办理解封手续。但截至目前,公司股份、账户及子公司股权等仍未解除冻结状态。请公司具体披露尚未完成解封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预计时间安排。

回复:

2018年5月17日、6月20日,公司先后两次与债权人中睿泰信达成《和解协议》,经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中睿泰信已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对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账户进行解封,经公司与法院经办人员核实,法院已在近日对中睿泰信申请冻结的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执行解封(同上)。

上述银行账户自2018年6月20日签订《和解协议》迟至近日才执行解封的原因,据公司核实,主要系仲裁涉诉财产保全需要在法院不同经办部门之间进行流转与协调,相关司法文书的制作、流转和执行需要遵循法院的流程安排及工作排期,因此有所滞后。公司将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与法院及中睿泰信保持沟通,尽快完成后续解封事宜。

公司将积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