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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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7月6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5日15:00至2018年7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顾伟 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4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0,938,8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4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99,20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0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4,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88,0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53,2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34,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42,0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9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3017%;反对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4178%;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80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40,9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90,1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22%;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江西省兆驰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40,9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90,1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22%;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产品销售+财务投资”业务模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40,9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90,1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22%;反对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7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