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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盛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8-050

债券代码:122418 债券简称:15盛和债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盛和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2

●回售简称:盛和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期: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6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利率不调整,仍为4.7%

特别提示:

1、根据《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有权决定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盛和债”,债券代码“12241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是否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行使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即“15盛和债”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不上调,仍为4.7%。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3、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4、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盛和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8月6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盛和债。

3、债券代码:122418。

4、发行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4.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9、债券发行批准机关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6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10、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 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3、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4、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8月5日。

15、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16、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7、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8月5日。

18、兑付登记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次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1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1、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2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2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24、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6、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7、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即2015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票面利率为4.7%,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行使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即“15盛和债”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不上调,仍为4.7%。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2

2、回售简称:盛和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1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回售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后的票面利率。

7、回售兑付日:2018年8月6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6日。

2、回售债券付息方案:回售债券享有自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7%。每手面值1,000元的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5盛和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约定,“15盛和债”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盛和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1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盛和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盛和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盛和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注:因2018年8月5日为周末,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回售资金发放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8月6日。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盛和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8年8月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盛和债”债券。请“15盛和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15盛和债”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盛和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盛和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四)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66号城南天府7楼

法定代表人:胡泽松

联系人:黄厚兵

电话:028-85425108

传真:028-85530349

2、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人:田海良

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08675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电话:021-38874800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