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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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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8-6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65,410,1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0,616,406.3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持有的股份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6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67

债券代码:113014 债券简称:林洋转债

转股代码:191014 转股简称:林洋转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7年度利润分配

实施方案调整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8.80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8.76元/股

● 林洋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8年7月18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8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5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次利润实施方案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林洋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因此,“林洋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林洋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方案,“林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80元/股调整为8.76元/股。

“林洋转债”自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停止转股,2018年7月18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8年7月1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