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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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6版)

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12条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的约定:“合同项下的研究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就研究开发成果产生的专利权、使用收益权、转让权、申请奖励权、成果发布权等按以下约定处理:①合同项下的研究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甲方享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申请专利或向第三方转让专利申请权。②甲乙双方均享有本合同项下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权,但乙方仅能在甲方许可的范围内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因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分配方式。③合同项下的研究开发成果的转让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亦不得许可第三方实施使用。④合同项下的研究开发成果申请奖励的权利归甲方享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申请奖励。⑤合同项下研究开发成果的发表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发表。一方项目参与人员个人在任何出版物(含各类内部资料和内部出版物)出版或发表任何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文章或在公开场合发表相关言论时,需征得甲乙双方的同意。⑥使用合同项下的研究开发成果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的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参与此类工作。

波汇科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共有专利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业主单位共同研发的电力电缆监测设备附属产品,该技术并非使用公司光纤传感技术,而是对电联监测装置的安装和固定方法进行改进,属于电力设备技术改造,仅用于业主单位科技项目评审验收,与波汇科技本身系统产品和核心技术没有共通性,报告期内波汇科技未利用该专利进行生产。

同时根据波汇科技出具的针对上述专利的《关于共有专利的情况说明》,确认以上专利为波汇科技的非核心专利,只是针对该项目而申请,开发后未使用至其他项目,专利共有人对于该专利的使用和分配未产生任何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6、波汇科技与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形成的共有专利共计1项,具体情况如下:

波汇科技与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共有专利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业主单位共同研发的管道泄露监测的新型敷设方法,该技术并非是公司光纤传感技术本身,而是产品特定环境的应用方式,与波汇科技本身系统产品和核心技术没有共通性,报告期内波汇科技未利用该专利进行生产,与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亦无相关收益分配约定。

同时根据波汇科技出具的针对上述专利的《关于共有专利的情况说明》,确认以上专利为波汇科技的非核心专利,只是针对该项目而申请,开发后未使用至其他项目,双方对于该专利的使用和分配未产生任何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7、波汇科技与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形成的共有专利共计3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1月,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甲方”或“广东威恒”)与波汇科技(“乙方”)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广东威恒委托波汇科技进行“电缆隧道轨道消防机器人的研究”项目,上述波汇科技与广东威恒3项共有专利系基于上述项目产生,经各方协商一致,登记于波汇科技、广东威恒名下。

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如下方式处理:①以甲方为专利所有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三份,软件著作权两份。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收益权为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甲、乙两方各自有权单独使用或利用该专利获利;②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专利及著作权申请权:专利及著作权申请权属甲方,甲方为第一权利人。专利申请工作由甲方完成,乙方协助甲方完成该项工作。

波汇科技与广东威恒共有专利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业主单位共同研发的电缆隧道机器人巡检系统附属装置,该技术并非使用公司光纤传感技术,而是常规的机电控制技术和视频采集技术,属于电力巡检设备,与波汇科技本身主营产品和核心技术没有共通性,报告期内波汇科技未利用该专利进行生产。

同时根据波汇科技出具的针对上述专利的《关于共有专利的情况说明》,确认以上专利为波汇科技的非核心专利,只是针对该项目而申请,开发后未使用至其他项目,双方对于该专利的使用和分配未产生任何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8、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波光学”)与自然人马英俊形成的共有专利共计6项,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波汇科技及合波光学的说明,自然人马英俊原为合波光学研发部门总监,同时为该6项专利的发明人,已于2014年从合波光学离职,与合波光学未就上述专利签署相关收益分配约定,上述6项专利并非波汇科技及合波光学的核心专利,且由于该6项专利所属的新型绿光激光器项目在马英俊离职后即已终止,故该6项专利已不再使用且在未来亦并无使用计划。

9、无锡波汇与上海交通大学无锡研究院形成的共有专利共计1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10日,上海交通大学(“甲方”)与波汇有限(“乙方”)签署了《委托开发合同》,上海交通大学经上海交通大学无锡研究院同意,委托波汇有限开发“面向物联网应用的新一代多参量分布式智能光纤传感器系统”。上述共有专利基于此次委托开发的系统形成,后经双方同意登记于无锡波汇及上海交通大学无锡研究院的名下。

根据《委托开发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系统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经甲方授权或许可方可以使用系统所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乙方拥有优先受让权。”

同时根据波汇科技及无锡波汇出具的针对上述专利的《关于共有专利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波汇科技及无锡波汇并无生产销售该项产品,且未来亦无该产品方向的研究计划,该专利所涉及技术也并非波汇科技及无锡波汇的核心技术。专利共有人对于该专利的使用和分配未产生任何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2)结合相关专利与公司主要产品和日常生产经营的关系,说明是否存在因共有专利产生纠纷,进而影响公司经营的风险,若有,请充分提示风险并补充披露应对措施:

根据波汇科技的说明,上述共有专利对波汇科技生产经营的主要作用为,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波汇科技产品在前瞻性应用领域的技术及经验积累;另一方面有利于波汇科技获取客户订单及波汇科技市场的开拓。除与马英俊共有专利外,其他均为波汇科技在实施具体项目过程中与业主单位共同研发的科技成果,与波汇科技本身系统产品和核心技术没有共通性,报告期内波汇科技亦未利用该专利进行生产销售。

根据波汇科技及合波光学的说明,自然人马英俊原为合波光学研发部门总监,已于2014年从合波光学离职,公司与其共有的6项专利并非波汇科技及合波光学的核心专利,且由于该6项专利所属的新型绿光激光器项目在马英俊离职后即已终止,故该6项专利已不再使用且在未来亦无使用计划。

由于波汇科技与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马英俊未约定共有专利许可范围和分配方式,未就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分配做进一步明确约定,存在部分经济利益流向不确定性的风险,但上述共有专利并非波汇科技的主要核心专利,对波汇科技的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波汇科技未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情况。波汇科技对此出具承诺:“1、该等专利均为本公司与中化南通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马英俊共有,专利权权属清晰无瑕疵;2、公司(包括子公司)尚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等专利;3、公司与专利共有人就该等专利无发生纠纷情况。”

同时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共有专利的共有人除单独许可共有专利或实施放弃、转让等处分行为之外,可自由单独实施专利或进行普通许可,无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故即使将来波汇科技及其子孙公司在实施上述未进行明确约定的共有专利时,在单独实施、普通许可等一般正常使用的范围内,不会因专利共有而受到不利影响。

因此,波汇科技及其子孙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主体共有专利非为波汇科技的核心专利技术,波汇科技对上述共有专利无依赖性,不会对波汇科技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波汇科技及其子孙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主体共有专利非为波汇科技的核心专利技术,波汇科技对上述共有专利无依赖性,不会对波汇科技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说明自 2016 年初后再无新增软件著作权的原因。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波汇科技及其子孙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更新披露了波汇科技及其子孙公司软件著作权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自2016 年初后存在新增软件著作权22项,公司已在《预案(修订稿)》“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更新披露了波汇科技及其子孙公司软件著作权情况。

12.预案披露,波汇科技已取得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VdS认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防爆型综合监控装置防爆合格证、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市场准入证等资质证书。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业务资质有效期届满后的续期条件及流程,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情形或不确定性,并结合丧失相关资质可能对波汇科技业务造成的具体影响提示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相关业务资质有效期届满后的续期条件及流程

①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

根据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制定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性依年审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复评每三年一次,申请年审的续期条件及流程为:

(一)申请年审的企业,在线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年审申请表》、《安防工程企业能力年审基本情况登记表》、《安防工程企业能力年审工程业绩汇总表》,并按《安防工程企业申报能力评价要求》及《企业能力年审申报指南》上传证据资料。提供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申请年审的企业应符合评价标准规定,同时,其新竣工安防工程额,一级能力不少于800万元、二级能力不少于400万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范围明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维护”。

其中申请年审的企业应符合的评价标准规定为《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标准》第三条规定:“一级能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不少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通过中安协企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验证。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名。(三)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两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工商、银行、税务信用无不良记录;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六)建立、保持适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八)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持续增强顾客满意。(九)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②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的规定,自理报检单位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通过后,无需到期换证,没有设定有效期。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报检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交还原发备案表。

③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依据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其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第58项,中央已取消省级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审批事项。即,未取得审批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不再需要审批,已取得审批的亦不受《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④VdS认证

VdS认证,是德文Vertrauen durch Sicherheit(confidence through safety and security)的缩写。VdS全称为“德国专业安全协会VdS”,主要是针对消防器材及系统、安全器材及系统的产品认证,除了产品测试外,对生产方的质量管理体系也有明确要求,作为德国领先的消防和安防的独立测试机构之一,客户包括具备风险意识的工业和商业公司、领先的制造商、系统事务所、专业公司和专业报纸。VdS认证有效期为4年,德国专业安全协会每1-2年进行一次审查。

⑤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第8.1条认证证书的保持的规定:“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同时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证书》第5.5条证书延续的规定:“证书持有者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证书延续申请,并按本规则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证书延续工作应按照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包括:“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有关合作协议;2、《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合同书》;3、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描述文件);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的资料(必要时);6、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申请时);7、其他要求的文件。”

⑥《防爆型综合监控装置防爆合格证》

该证书系由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该中心为国家授权防爆电气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防爆合格证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届满前,需重新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如下:(一)递交防爆产品认证申请书;(二)送检申请资料;1、企业资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初次送检时),防爆产品申请书/委托检验仲裁申请书(中心网站下载)。2、企业质量保证书,企业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或质量保证声明书(中心网站下载)。如果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提供其复印件即可。3、技术资料,企业送审的技术资料包括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产品图纸、使用说明书等。所有的技术资料应一式两份。4、申请防爆合格证的送检样品,企业送检的样品应与审核图纸一致,并装配完整,其检验台数应满足要求。如果有特殊拆装工具时,应一并送到。对于浇封型电气设备,应送浇封完好和未浇封的产品各一套。观察窗的透明件应另送5件,至少3件。灯具的透明件应另送8件,至少5件。橡胶老化试验应提供35×15×6橡胶块3~5块。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定须提供直径150×60的塑料片2块。如尺寸允许,可直接对塑料外壳进行测定。5、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开据发票信息(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地址、电话)。(三)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书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认试验所依据的标准、测试费用、测试时间等;(四)审查技术文件、检验样品;(五)出具合格证和/或检验报告和/或返还加盖PCEC印章的技术文件一份。

⑦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市场准入证

该证书系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颁发,系企业取得进入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市场资格的凭证,企业在该证核准的范围内进入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市场从事投标活动,每年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发证机关对证书进行年度审核,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自动失效,具体审核规则由发证机关制定。

(2)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情形或不确定性,并结合丧失相关资质可能对波汇科技业务造成的具体影响提示相关风险。

①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是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从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能力等级,并颁发的证书,根据波汇科技的说明,该证书目前有效期截至2019年8月,波汇科技在对照年审及续期审核标准的基础上,认为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不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波汇科技仍符合年审及申请续期的条件,不存在无法续期的情形。

②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波汇科技在取得《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后,无需到期换证,且在波汇科技基本信息不发生重大变更且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不存在被取消登记证明的情形。

③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依据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其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第58项,中央已取消省级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审批事项。即未取得审批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不再需要审批,已取得审批的亦不受《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的影响。同时根据波汇科技的说明,该证书并非其重要资质证明,即使未取得该批准书,对波汇科技生产经营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④VdS认证

VdS认证有效期为4年,德国专业安全协会每1-2年进行一次审查,波汇科技所持证书将于2020年3月到期。根据波汇科技的说明,波汇科技截至目前仍符合年审相关条件,原发证书将继续有效,暂不存在无法续期的情形或不确定性。且该认证为由行业协会颁布,系一种产品质量标志,并非国家机构针对行业特定要求所核准的证书,丧失该认证可能对波汇科技的欧洲业务(占波汇科技收入2%-4%左右)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其主营业务的开展造成实质障碍。

⑤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该证书为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是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并非自主续期,因此在国家针对该类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不发生重大变更且波汇科技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不存在无法续期的情形或不确定性。

⑥《防爆型综合监控装置防爆合格证》

根据波汇科技的说明,该证书为波汇科技具体产品的合格证书,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不存在到期无法获得认证的情况,且该证书为进入一些特定行业的产品认证,并不是国家针对某行业要求的必备认证,丧失该认证对波汇科技业务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对其业务的开展造成实质障碍。

⑦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市场准入证

根据波汇科技2016年、2017年的年审记录及波汇科技的说明,该准入证没有设定有效期限,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证书颁发标准未发生重大变更,且波汇科技经营方向不变的情况下,目前暂不存在无法续期的情形或不确定性。

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波汇科技说明及相关法规及行业规定,上述资质暂不存在无法续期的情形或不确定性,且即使丧失部分资质对波汇科技业务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对其业务的开展造成实质障碍。

13.预案披露,波汇科技旗下的合波光电和合波光学分别拥有一处房产,均为从事光学元器件的子公司,从事光传感器业务的上海波汇并无房产,且未披露租赁厂房情况,请补充说明公司如何进行生产经营。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上海波汇主要从事光传感器业务研发及销售业务,不涉及到具体生产制造环节,故无需自有及租赁厂房。上海波汇与晟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办公租赁合同,面积1,010平方米,能够满足上海波汇日常经营办公需要。

上海波汇子公司平湖波汇主要从事分布式光纤传感设备、光纤光栅传感器、主机设备等生产制造,其与合波光学签署了坐落于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一路66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面积1,800平方米,能够满足生产经营所用。

上海波汇子公司波汇信息于2018年4月13日取得了“沪(2018)松字不动产权第011787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面积30,007.00平方米,坐落于松江区中山街道29街坊27/9丘,未来将用于波汇科技研发及生产相关的建设项目。

公司已经在《预案(修订稿)》“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补充披露了波汇科技及其各子、分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上海波汇主要从事光传感器业务研发及销售业务,不涉及到具体生产制造环节,故无需自有及租赁厂房。上海波汇与晟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办公租赁合同,面积1,010平方米,能够满足上海波汇日常经营办公需要。

上海波汇子公司平湖波汇主要从事分布式光纤传感设备、光纤光栅传感器、主机设备等生产制造,其与合波光学签署了坐落于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一路66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面积1,800平方米,能够满足生产经营所用。

上海波汇子公司波汇信息于2018年4月13日取得了“沪(2018)松字不动产权第011787号”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面积30,007.00平方米,坐落于松江区中山街道29街坊27/9丘,将用于波汇科技研发及生产相关的建设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公告编号:2018-056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19号,下称“《问询函》”)。公司针对《问询函》所述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在《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中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组预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之“十、标的股权的预估值”之“(四)预测业绩的可实现性及同行业分析”中补充披露了预测承诺期内业绩快速上升的依据、预测业绩的可实现性,并进行同行业分析等具体情况。

2、在重组预案“第六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盈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之“1、补偿方法”中补充披露了业绩承诺方补偿金额不超过至纯科技本次交易全部收购对价减去2017年底账面净资产再乘以91.36%,业绩补偿补偿方案的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形等内容。

3、在重组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六)应收账款回收补偿的相关安排”中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但上述款项于2020年底尚未回收,不需另外进行补偿的相关内容。

4、在重组预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主要财务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近三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前五名的交易对手方、金额和产品类型;近三年及一期应收账款账龄分析以及期后回收情况。

5、在重组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四)股份锁定安排”中补充披露了全部业绩承诺方在完成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前提下,逐年按照22%、32%和46%的比例进行解锁。

6、在重组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八)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相关安排”中补充披露了交易完成后对标的公司的具体整合计划,包括是否调整其董事会构成、经营管理决策程序、财务制度等内容。

7、在重组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之“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八)交易整合风险”中补充披露了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整合风险。

8、在重组预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波汇科技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之“(五)下属公司情况”之“2、重要控股子公司——浙江合波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中补偿披露了在停牌期间同一控制下收购合波光学的原因及主要考虑、合波光学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等内容。

9、在重组预案“第六节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九)任职和竞业禁止承诺”中披露了波汇科技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均已出具竞业禁止承诺的内容。

10、在重组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及作价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若正式评估结果低于预估值,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1、在重组预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主要财务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款项、相关账龄和前五名分析、各项减值准备计提、营业成本构成、商誉及其形成原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7年由正转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分产品类型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的具体构成和毛利率;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交易金额和产品类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对大客户及供应商依赖等内容。

12、在重组预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中进行补充披露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盈利环节;标的公司自行生产产品与系统集成业务的比例;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和成本确认政策等内容。

13、在重组预案“第四节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之“(七)波汇科技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中更新披露了核心技术人员。

14、在重组预案“第三节本次交易对方情况”之“二、本次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三)平湖波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更新披露了平湖波威合伙人及出资份额变更情况。

15、在重组预案“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补充披露了公司与相关单位就知识产权许可范围、使用期限和分配方式等所作约定;相关专利与公司主要产品和日常生产经营的关系;更新披露了波汇科技及其子孙公司软件著作权情况等内容。

16、在重组预案“第四节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四、波汇科技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波汇科技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补充披露了波汇科技及其各子、分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17、截止预案(修订稿)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评估值确定为6.13亿元,故在本次重组预案“重大风险提示”之“一、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中删除了“(四)正式评估结果低于预估值的风险”。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690 简称:至纯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7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收购上海波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该事项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8年3月9日披露了《至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9),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3月12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相关内容已于2018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018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8】071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等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重组预案进行了修订。关于《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及修订后的重组预案等相关文件,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7月10日开市起复牌。

待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能否获得上述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