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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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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8-027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终400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2388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敏、孙仕琪,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7-059号),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银川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上诉人新华百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通过在交易所集合竞价的方式公开购买了原告公司的股票,其交易方式本身并不违法,其本身存在违规的行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二被上诉人做出了相应处罚。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新华百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终400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