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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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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2018-042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3132.5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2018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陕民终第261号),有关诉讼事项二审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上诉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

被上诉人:本公司、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

2018年5月8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8陕民终261号),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

其上诉请求如下: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31,325,087.7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14,775.61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自2016年10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请求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次诉讼一审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17-010号),和于2017年12月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为临2017-059号);本次诉讼二审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18-031号)。

二、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陕民终第261号),法院认为,航天动力二审审理期间新提交的证据:其与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016年1-2月份签订的8份《购销合同》及其收货确认单、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给航天动力付款的凭证、航天动力与上海佳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7份《购销合同》、航天动力向上海佳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7份购销合同及双方之间2016年5-6月份签订的21份《购销合同》项下货款的银行凭证,用以证明其与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在《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于2016年1-2月份签订了8份《购销合同》并已经履行完毕,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交易流程和习惯,因而双方后续签订本案所涉的21份《购销合同》,在航天动力收到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的收货确认单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指定供应商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情形下,本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理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从上述证据反映内容看,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2016年1-2月份的8份《购销合同》、2016年5-6月份签订的21份《购销合同》和对应时间段内航天动力与上海佳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年1-2月份的7份《购销合同》和2016年5-6月份的21份《购销合同》内容相互关联,足以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流程、交易习惯等基本事实认定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权利义务的界定,应该综合上述合同、协议的目的及内容整体分析、合理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处理结果与上海佳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清事实,理清责任。

裁定情况具体如下:

1. 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公司收到的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