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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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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9版)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9版)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召开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0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请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0日

《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年1月2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合同审议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为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形式以及通过决议所需比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2、终止《基金合同》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

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终止《基金合同》方案的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

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

金合同》方案的议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

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同时,由于届时所有清算费用将不再由基金财产而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0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18年7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召开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