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7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8-047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25号”文核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发行人”或“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工作。英飞拓向1家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了152,671,75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7.15元。2018年6月2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526号”《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2181760002344958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200019820222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嘉宇、李锐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