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7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02版)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2版)

公司参与出资设立宁波佳杉收购明亚保险的最初目的,是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向金融服务领域转型,享受金融服务领域成长带来的投资收益。同时,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由于资金实力有限,公司战略性选择参与明亚保险的投资,并不拥有对明亚保险的控制权,银鸽投资获取对明亚保险的控制权定价公允,其收购后可以对明亚保险提供更好的业务发展支持,不违背公司的最初投资目的。

(2)根据公告显示,银鸽投资在2018年2月停牌筹划重组,并与宁波佳杉签订合作意向书。请详细说明,在你公司具有一票否决权情况下,宁波佳杉在参与银鸽投资重组过程中,所作出有关决策过程中,你公司对宁波佳杉有关决策所施加的具体影响情况,或者代表上市公司利益做作出的有关决定情况,并就此履行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情况。

公司回复:

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第6.2.3条约定,公司对于宁波佳杉的一票否决权仅限于对外投资事项,公司对于银鸽投资参与投资宁波佳杉没有一票否决权,公司也不需要参与相关协议的签署。

2018年5月3日,公司披露了并购基金宁波佳杉的存续情况,对外公告了北京泓钧送达的《告知函》,《告知函》的核心内容为西藏厚元、北京泓钧拟于近期与银鸽投资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约定银鸽投资通过现金对价方式受让西藏厚元持有的佳杉资产51%的普通合伙份额、泓钧资产持有的占佳杉资产全部劣后合伙份额51%的合伙权益。(详见全新好2018年5月3日的《关于公司参与产业并购基金对外投资暨进展公告》)

(3)请详细说明在明亚保险控制权即将出售给银鸽投资情况下,仍安排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8年2月以后期间增持你公司股票的目的,以及是否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回复:

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是为了履行双方签署的《增持协议》义务,明亚保险控制权出售给银鸽投资并不影响本公司对明亚保险的投资,公司也没有退出宁波佳杉,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该继续履行《增持协议》项下的义务,因此,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4)请详细说明在宁波佳杉合伙协议、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你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所承担的回购义务及对北京泓钧出资兜底义务的解决措施,如仍保留相关义务,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且是否构成对担保对象、兜底行为的关联交易的重大变更,进而是否需重新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目前银鸽投资对明亚保险的投资交易尚处于推进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如最终交易得以顺利完成,银鸽投资及其大股东均将承担北京泓钧在宁波佳杉项下的相关兜底义务,能够有效增强对宁波佳杉中优先级及中间级的担保能力。交易完成后,由于公司将继续持有宁波佳杉的劣后级合伙份额,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收益,因此也将保留相关义务,如构成对担保对象、兜底行为的关联交易的重大变更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

(5)根据公告显示,宁波佳杉将其持有66.6667%明亚保险股权全部委托前述问题4中的交易对方杨臣行使表决权。请详细说明该等表决权委托安排的目的和原因,并是否导致宁波佳杉丧失对明亚保险的控制权,进而是否影响你公司对有关投资损益的会计确认;同时,请说明该等表决权委托安排是否经宁波佳杉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及你公司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时作出的有关决定情况,并是否就该等安排充分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明亚保险计划2017年初开始筹划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新三板”(详见2017年6月明亚保险《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宁波佳杉为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属于“三类股东”,若“三类股东”成为实际控制人,会阻碍明亚保险挂牌“新三板”,故宁波佳杉将表决权委托给创始人杨臣,杨臣为明亚保险的实际控制人。

宁波佳杉对明亚保险享受重大可变收益,但并没有对明亚保险的控制力,故宁波佳杉没有对明亚保险进行合并报表处理,而是构成重大影响,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核算,不影响公司对该项投资损益的会计确认。

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属于宁波佳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事项范围,故宁波佳杉对明亚保险的表决权委托给杨臣不需要经过宁波佳杉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表决,公司不需要参与对该事项进行决策。

6. 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出参与设立宁波佳杉以外,出资设立的其他有限合伙企业或并购基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合作对方、出资份额、投资决策机制、设立进展、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有关投资收益确认及会计处理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出资设立或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并购基金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单位:万元)

注1:合伙企业实际投资标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决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3名自然人成员组成,所需要使用资金进行投资的一切事宜、投资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需经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注2: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控制、决策的全部职权。

报告期内公司设立的上述合伙企业或并购基金除深圳市全新好丰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均未实缴或开展实质业务。

宁波佳杉报告期内完成设立、募集及投资。公司对宁波佳杉投资的会计处理为:公司实际投资金额4,130万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确认对宁波佳杉的投资并采用权益法进行后计量,故以宁波佳杉经审计后的2017年度净利润4,902.34万元为基础按宁波佳杉合伙协议收益分配规则确认投资收益686.33万元(即4,902.34*80%*17.5%),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2)确认投资收益

7.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因新设主体,深圳市丰远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新好丰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全新好福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全新好辉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全新好致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纳入合并范围。请详细说明上述投资安排的具体目的、背景、投资额度、出资方式、合作对方、设立进展及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情况。

公司回复:

深圳市丰远投资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需要而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尚未进行实缴,也未开展实质业务。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本投资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项目涉及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范围。相关披露详见2017年2月17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丰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由公司与投资子公司联合金控共同设立,公司前期推动以该基金收购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50.548%股权之重大资产重组(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9月23日、11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之后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以及市场发展、监管要求的变化而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后的方案不再使用该并购基金。今后公司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利用该平台或予以注销。

深圳市全新好福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全新好辉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是投资子公司联合金控根据自营业务发展计划而预先设立的业务平台,目前尚无实缴出资,也未开展实质业务,同时因属于投资子公司主营范畴,故公司未作临时信息披露。

深圳市全新好致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公司根据业务转型需要而与投资子公司联合金控共同设立的业务平台(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随后因公司业务发展变化而在报告期内注销了该合伙企业。

8. 年报显示,截止报告期末,你公司确认证券投资产生的投资损失约3,080.04万元。请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具体开展情况,包括不限于证券投资组合构成、投资金额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公允价值变动或处置损益情况;有关投资决策是否符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规定,并结合报告期内投资损失情况,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证券投资组合构成:几乎全部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

投资金额:最高时约1.5亿元,占总投资的100%

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211.03万元,处置损益为:-2,876.76万元,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为:7.75万元,合计证券投资收益为-3,080.04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的议案》并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继续使用该部分自有资金2亿元参与证券投资,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证券投资额度,谨慎参与证券投资。暂未存在超出相应审批权限或发生重大投资风险等情况。由于从事证券投资存在一定的公司内部控制风险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公司投资决策过程中通过制订、审议通过相关的制度、规则(包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等)、资金限额及期限等。证券投资业务主体联合金控则成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订了《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审批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通过系列制度规范,层层把关,合理把控证券投资存在的公司内部控制风险。同时公司通过“1、提高对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警惕性;2、注意控制资金的投入比例;3、做好合理的止损止盈准备”等措施来合理防范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虽然本着价值投资宗旨,在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方面有上述较为健全的制度和措施,但从事证券投资本身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所投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及投资策略风险等风险依然存在,并将直接影响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收益情况,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收益也因此存在不稳定性甚至带来亏损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投资风险。

9. 年报显示,截止报告期末你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科目由期初余额约5,840.15万元下降至886.47万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由期初余额1.50亿元下降至5,872.93万元。请结合报告期末你公司回售量宽信息、处置证券投资等安排中有关资金款项回收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详细说明有关货币资金流转的具体情况,以及货币资金及等价物、金融资产等科目的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货币资金及等价物、金融资产等科目的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合并报表货币资金科目期初余额约5,840.15万元中量宽信息占有1,552.37万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期初余额1.50亿元中量宽信息占有1.14亿元,量宽信息已在2017年6月底剥离。量宽信息回售金额是15,129.86万元,报告期内仅收到首期款7,564.93万元,其余均计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另报告期内公司对宁波佳杉投资了4130万元,支付给西藏厚元成立并购基金诚意金3000万元,代缴朱晓岚转让港澳资讯6.8%股权税金1,591.76万元。

10.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将所持厦门亚洲海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湾”)的债权1,790.47万元,以1,300.00万元价格让给深圳市申安铄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铄成”),并确认债权转让损失490.47万元。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对厦门海湾有关债权具体形成过程,本次债权转让对方申安铄成具体情况,是否与你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并详细说明本次转让安排的有关款项交割安排,截止报告期末相关款项尚未回收的具体原因,以及列入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处理依据。

公司回复:

亚洲海湾酒店投资公司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了支持厦门海湾的经营借给其投入进行酒店装修改造所用而形成本次转让债权,不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由于公司整体转型,2015年9月2日公司与深圳市汇银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亚洲海湾酒店投资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所持有的亚洲海湾酒店投资公司全部转让给汇银通公司,确认截至2015年8月31日本公司应收亚洲海湾酒店投资公司为2,605.98万元,协议并约定:亚洲海湾酒店投资公司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支付本公司605.98万元,其后每一年内支付1000万元,即三年内还清上述款项,汇银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6年6月底亚洲海湾酒店投资公司已支付815.51万元,尚欠1790.47万元。

2017年12月12日公司与深圳市申安铄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同书》(编号:ZQ2017120153),约定全新好以13000.00万元价格向申安铄成转让对亚洲海湾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合同书》所确认的债权1790.47万元(截止2017年11月30日)。因汇银通对亚洲海湾所负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故2017年12月26日全新好与申安铄成依法向汇银通和亚洲海湾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共同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办理送达公证(公证编号:(2017)深证字第193537号和(2017)深证字第193538号)。2017年12月28日,公司在《深圳商报》(投资理财B04版)、《厦门晚报》(A21版)特登报共同向海湾酒店及汇银通告知此债权转让事宜。

本次受让方深圳市申安铄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曹凯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金融业,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限制业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股权投资、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相关机构委托以合法形式对信用卡透支户及携带逾期户提供通知服务,受相关机构委托从事数据业务流程外包。

经与申安铄成核实,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书》(编号:ZQ2017120153)第5.1条,即“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20】日内,甲方应将约定的转让价款全部付至乙方账户,自乙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书。自确认书交付乙方之日(以下简称“债权转让日”)起,甲方替代乙方享有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之规定,由于截至报告期末申安铄成的支付义务尚在付款截止限期内,未违反协议,该笔债权没有减值迹象,因此列入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1. 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达65.89%,其他应付款占流动负债比重73.5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在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前十名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期初余额、期间发生额、期末余额及账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内容及其发生原因,是否涉及长期占用及其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说明你公司“房产税滞纳金”和“地产赔付款”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公司回复:

其他应付款中房产税滞纳金为公司位于深圳市华强北的停车大楼所产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扶持企业的发展对2008年前产生的滞纳金采取了可以缓缴的政策,因此一直没有缴交。星海华庭地产赔付款主要是因公司所建星海华庭小区延期交楼而产生的赔偿款,公司与相关业主已达成协议,用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分期抵付赔偿款。

12.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2017年度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况,合计金额近13,062万元,占你公司总资产比例约33%。请提供详细的2018年度资金预算数据,依据相关数据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风险。请中审众环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受限的资产金额为13,062.18万元,主要包括两个原因:

(1)因子公司丰泽投资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港澳资讯50.548%的股权,原计划引进新合伙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其4.5亿元的投资,因而将全新好公司持有的账面价值为7,820万元的港澳资讯6.8%的股权质押给了中航信托。

2018年6月13日,公司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丰泽投资不再是港澳资讯50.548%股权的购买主体,股权收购所需资金也变更为由公司自有资金及大股东汉富控股以借款的方式提供,而丰泽投资与中航信托签订的关于4.5亿元投资一系列协议也将不再执行,港澳资讯6.8%股权的质押也将解除,该股权质押事项后续将不会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2)因与吴海萌的三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导致公司房产被查封或轮侯查封,被查封房产截至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为50,876,287.62元。

因王坚诉讼案,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振华支行及工商银行深圳宝华支行开立的账户已被司法冻结,账户金额合计21,124.42元,冻结余额均为12,021,907.00元。

与吴海萌、王坚的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公司若因该等诉讼及仲裁而承担赔偿损失,还可向大陆矿业追偿,并获得北京泓钧提供的1.59亿元的担保,暂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受限的资产金额虽有13,062.18万元,但被查封的货币资金只有2.11万元,而最主要受限的资产对公司正常经营暂时均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2018年公司先后收回了量宽信息回售款及利息7,854.34万元及西藏厚元的诚意金3,000万元等大额应收款,加之原有的金融资产,资金较为充裕不存在持续经营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新好公司受限的资产金额为13,062.18万元,资产受限的主要包括两个原因:

(1)子公司深圳市全新好丰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泽投资”)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资讯”)50.548%的股权,原计划引进新合伙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获得其4.5亿元的投资,因而将全新好公司持有的账面价值为7,820万元的港澳资讯6.8%的股权质押给了中航信托。

2018年6月13日,全新好公司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丰泽投资不再是港澳资讯50.548%股权的购买主体,股权收购所需资金也变更为由公司自有资金及大股东汉富控股以借款的方式提供,而丰泽投资与中航信托签订的关于4.5亿元投资一系列协议也将不再执行,港澳资讯6.8%股权的质押也将解除,该股权质押事项后续将不会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2)因与吴海萌的三起诉讼及仲裁案件,全新好公司名下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0367号(70%产权份额)、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3986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4072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4494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3985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4060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08047号的房产均被查封或轮侯查封,被查封房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50,876,287.62元。

因王坚诉讼案,全新好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深圳振华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宝华支行开立的账户已被司法冻结,账户金额合计21,124.42元,冻结余额均为12,021,907.00元。

与吴海萌、王坚的诉讼或仲裁案尚于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全新好公司若因该等诉讼及仲裁而承担赔偿损失,还可向大陆矿业追偿,并获得北京泓钧提供的1.59亿元的担保,暂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2、全新好公司受限的资产金额虽有13,062.18万元,但被查封的货币资金只有2.11万元,而最主要受限的资产对公司正常经营暂时均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2018年全新好公司先后收回了量宽信息回售款及利息7,854.34万元及西藏厚元的诚意金3,000万元等大额应收款项,加之原有的金融资产,资金较为充裕,故不存在持续经营风险。

综上,通过对全新好公司权利受限资产的受限原因进行核查,检查公司大额款项(如量宽信息股权转让款及利息7,854.34万元、西藏厚元的诚意金3,000万元)收回的银行单据等程序,我们认为全新好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风险。

13. 年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度末持有的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4%的股权质押给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已于2003年9月30日到期,但尚未办理解除质押手续。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为你公司2017年度第3大客户,销售额占你公司年度销售总额比例5.95%。请说明该笔质押的具体构成原因和临时披露情况,以及尚未办理解除质押手续的原因及安排。

公司回复:

在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大连北大车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1”,证券代码:400030,原为沪市上市公司,后因经营不善于2004年9月15日被终止上市,转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即老三板企业)股份改制初期,公司于1993年10月21日投资人民币260万元整认购相应数量的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后经多次转增后公司持有北科1的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股数最终变更为3,802,500股。

2001年初,因业务开展需要,我司将所持3,802,500股北科1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质押给时任控股股东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股份”质押编号SHZ010124,质押期限2001年4月13日至2003年9月30日,现赛格股份为我公司子公司深圳市零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因管理不善,且公司在2001年、2003年连续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人员更迭频繁,工作交接疏漏较多,导致上述股权质押期满后公司能未及时办理质押解除手续且相关质押合同遗失,再加上北科1在2004年9月15日退市后也频繁变动,资料多有缺失,公司所持上述股权的质押状态随着北科1的退市延续至今。

2016年北科1推出重整计划,为配合其工作,公司对所持北科1股权办理确权手续,但因质押合同缺失,质权人赛格股份在确认与我公司不再存在未结债权债务情况下仍消极回避解除上述股权的质押工作,故上述股权质押延续至今,公司确权工作也受阻。目前公司正采取进一步协商、司法诉讼等手段来解除上述股权质押手续,完成确权工作,以配合北科1的重整计划,维护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

因该笔股权的初始投资价格为260万元整(计提减值后截至报告期末账面价值为1,216,800.00元),不到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故公司未对上述股权的确权工作进行临时披露,只是对该笔资产在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中予以列示。

14. 年报显示,你公司资产鸿颖大厦27层存在未办妥产权证书情况,期末账面价值420万元。请具体说明无法办理产权证的纠纷情况,具体描述风险并说明应对措施,并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回复:

公司资产鸿颖大厦27层原为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力公司”)开发的一栋主体式建筑。1998年10月8日,鸿颖大厦项目取得了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深(罗)房许字(1997)043号。

2001年9月26日,颖力公司与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公司(现为深圳市零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投资”或者“赛格达声”)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深(罗)房预买字(97)第978493号),约定赛格达声以6,118,191.36元的价格向颖力公司购买鸿颖大厦第一栋27层房产,建筑面积为988.08平方米,购房款6,118,191.36元,签订此合同时付清全部楼价款,颖力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出具了《付清楼款证明》。2002年6月,颖力公司将所购鸿颖大厦27层全部房产12套(27A-27L)交付给公司使用至今。

交房后,公司多次要求颖力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直到交房两年后的2004年8月2日,颖力公司才向公司书面说明鸿颖大厦在规划验收时未补交地价被国土局停止办理备案,因而无法办理备案。另得知因颖力公司擅自修改土地合同及超建等行为,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于1999年12月收回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需待手续完善后,再于审定。因此,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为应对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等风险,公司已采取了诉讼、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公司权利予以确认,具体如下:

2008年12月18日,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赛格达声诉颖力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赛格达声对房产不能过户不存在任何过错,赛格达声与颖力公司于2001年9月26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有效。

2012年8月29日,公司对深圳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31号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对鸿颖大厦27A-27G七套层房产强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深中法执外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2)深中法执外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赛格达声与颖力公司于2001年9月26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有效,裁定中止了对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鸿颖大厦27A至27G七套层房产的执行。

2014年12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有效性再次确认。

2016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对已生效的(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因此,上述相关判决书或裁决书均对赛格达声与颖力公司于2001年9月26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有效性进行了确认,公司对房产不能过户不存在任何过错,且认定颖力公司的销售许可证虽然被国土部门收回,但并未撤销,公司对鸿颖大厦27层具有合法的占有权利,而颖力公司仍在在完善手续之中,待其手续完备后,公司即可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