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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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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8-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18-034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化”)涉及诉讼案件,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信息如下:

1、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郭文江

被告:河南农化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与理由

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第4.4条中“如2017年12月31日前该等(即:河南农化)应收款项未能全部收回,则郭文江应按照该等应收款项的账面原值购买该等应收款项对应债权,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河南农化足额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条款。

原告称:2016年7月14日,原告郭文江、被告河南农化以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发种业”)、宋全启、赵俊锋签订了《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该协议第4.4条约定:“各方同意,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各方股东应单独或共同督促河南农化加大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催收力度。如果农发种业或宋全启提出要求,其他各方应支持、协助河南农化将催收工作授权给农发种业或宋全启或其授权之人。如2017年12月31日前该等应收款项未能全部收回,则郭文江应按照该等应收款项的账面原值购买该等应收款项对应债权,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河南农化足额支付相应价款。赵俊锋、宋全启以第2.1条所质押的股票(即:农发种业股票)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称“债权转让条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控股股东农发种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2017年度审计报告》,对被告应收账款补提坏账准备17,970万元。依据被告控股股东农发种业公告显示,被告拟转让的债权至少有17,970万元,由原告按照该等应收账款账面原值购买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债权转让条款应予撤销。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河南农化依据原《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的约定,已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截至目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河南农化已聘请律师,积极应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