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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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2018-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18-088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6月20日,因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森林业”)经营需要,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国森林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1亿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编号:临2017-064号)。

2018年7月9日,应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白马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白马”)为上述借款补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公司持有海南白马100%的股权,海南白马持有国森林业100%的股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680号自编1号楼303房;法定代表人:朱赤;经营范围:林木育种;林木育苗;造林、育林;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风景园林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风景园林工程技术转让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结算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开发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转让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农业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农业技术转让服务;花卉出租服务;花盆栽培植物零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照明系统安装;照明工程设计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种畜禽生产经营。注册资本:2000万元。国森林业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57,421,682.39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66,006,505.91元及其中的非流动负债合计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6,006,505.91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91,415,176.48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8,074,315.64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1,265,060.24元。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白马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主合同与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2017年湘信(业二)字借款第(252)号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材料、申请书、通知书、协议和补充协议、各类凭证、签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二)本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币种)(金额大写)壹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应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海南白马为国森林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1亿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补充连带责任保证。国森林业资信状况及债务偿还能力良好,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因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做出授权,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述授权范围之内,因此本次担保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06,752,73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91%。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06,752,73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91%。逾期担保累计数量0元。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536,247,87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5,074,701.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全体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包括:①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②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③淮南市中峰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④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⑤广州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⑥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⑦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限制性股份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12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6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26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

联系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徐广晋;

联系电话:020-87379702;

联系传真:020-87386297。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