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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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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8-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8-047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1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诉讼结果:胜诉。

●涉案的金额: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视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石油公司”)经营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于2016年8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9月19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公司、被告华中石油公司双方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至驻马店段许昌、漯河、驻马店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被告华中石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经营权转让费2,166.09万元及违约金;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2017年9月2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2017-035。

三、终审裁定情况

2018年7月1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748号《民事裁定书》,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华中石油公司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且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二审诉讼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案最终结果需视执行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74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