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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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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82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5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7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新材料于近日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的借款(期限2年,利率为7%),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新材料于近日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年),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83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于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福星新材料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相关合同约定,福星新材料向民生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7%,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担保已经本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福星新材料: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787,641,911.48元、负债总额1,236,102,077.99元、净资产1,551,539,833.4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79,179,463.53元、利润总额-187,927,262.59元、净利润-187,850,422.13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资产总额2,416,000,522.21元、负债总额924,572,760.71元、净资产1,491,427,761.5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28,950,300.52元、利润总额-60,112,071.98元、净利润-60,112,071.98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最新信用等级为AA级。

三、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民生银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金额:10,000万元的存款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担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福星新材料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福星新材料的稳健发展。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677,853.99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46,715.06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77,853.9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3.33%)、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46,715.0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1.63%),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84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共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福星新材料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相关合同约定,福星新材料向中信银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年),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担保已经本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福星新材料: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0万元,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年。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787,641,911.48元、负债总额1,236,102,077.99元、净资产1,551,539,833.4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79,179,463.53元、利润总额-187,927,262.59元、净利润-187,850,422.13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资产总额2,416,000,522.21元、负债总额924,572,760.71元、净资产1,491,427,761.5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317,200,000.00元;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28,950,300.52元、利润总额-60,112,071.98元、净利润-60,112,071.98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最新信用等级为AA级。

三、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信银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生效: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福星新材料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福星新材料的稳健发展。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682,853.99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46,715.06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82,853.9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3.82%)、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46,715.0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1.63%),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