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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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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70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2、是否有反担保:无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瑞茂通”)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九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5870120180702169601-03],公司在13,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T180502162DK。为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与平安信托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T180502162BZ,深圳前海瑞茂通在5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7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219.61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76.61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担保金额:13,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保证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4、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6、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保证合同》

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金额:5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保证、承诺和责任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主债权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如有)和复利(如有))、回购溢价款(如有)、其他类型资金占用成本(如有)、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主合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3、保证人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确认,主债权的金额、期限、利率(如有)、回购溢价率(如有)、其他类型资金占用成本(如有)等相关要素均以主合同的约定及/或依据该等约定计算所得结果为准。

担保方式:

1、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虚假或不准确,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发出的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将应付款项划入债权人指定的账户。

3、无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也无论债权人是否放弃其他担保权利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登记顺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无须先行执行其他担保,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债权人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

保证期间:

1、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如主合同约定分笔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笔履行的付款义务均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3、本合同所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延期无需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不因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替换或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676,150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9.27%。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82%。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