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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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7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已于2018年4月27日开放。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场外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场外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场外申购、暂停基金场外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具体届时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场外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以及操作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和操作成本。当前的申购费率为0.05%,申购费全部归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场外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场外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以及操作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赎回费并按规定计提相应比例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和操作成本。当前的赎回费率为0.15%,赎回费不低于25%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5.3、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4、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5、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6、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6.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6.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场外申购赎回机构

7.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本公告仅对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外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8.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