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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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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北京颐锦诉讼公告

2018-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8-临04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北京颐锦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69,602,183.4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人民币14,610,737.8元。此后的利息以69,602,183.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故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北京颐锦立即向国旅联合还款人民币69,602,183.4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人民币14,610,737.8元。此后的利息以69,602,183.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北京颐锦承担。

2018年7月13日,公司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预交诉讼费,该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案件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公司系北京颐锦的股东,自2007年以来,公司与北京颐锦产生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颐锦提供流动性资金借款、代北京颐锦支付装修工程款、燃气工程款、货款等费用。经统计结算,北京颐锦尚欠公司人民币69,602,183.4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北京颐锦发函催收,北京颐锦至今未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公司与北京颐锦均系法人,双方之间往来款项的行为系进行资金融通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与北京颐锦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公司对北京颐锦享有借款债权。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公司有权要求北京颐锦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处于法院一审诉讼阶段,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故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民事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