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海正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8-74号
债券简称:15海正01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海正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8
●回售简称:海正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19日、2018 年7月20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13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是,调整为 5.70%
特别提示:
1、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或“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15 海正01”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15海正01”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5.70%。
2、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5海正01”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8月 13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8 年 7 月19日至 2018 年 7 月20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海正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8 月 1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5海正01”债券,请“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海正01”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8 月 13 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海正01(代码122427)
3、发行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8亿元,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53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7%,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拟行使部分或全部回售选择权,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本期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按照《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
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决定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15 海正01”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5.7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8
2、回售简称:海正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19日至 2018年7月20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8月13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 海正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 海正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8月13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2 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3.97%。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7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15 海正01”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8 年 7 月 19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7 月19 日、2018 年 7 月 20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13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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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海正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8 月 13 日),以 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海正01”债券。请“15海正01”债券持有人慎重做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海正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5海正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白骅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邮政编码:318000
网址:www.hisunpharm.com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五楼
联系人:刘溪、叶清文
联系电话:021-35082189
邮政编码:200080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