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3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基金托管人。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89号)注册,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日进行公开募集,于2015年4月9日生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0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17日,即在2018年7月1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 (021)38568991/38568519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投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网络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具体如下:
1、纸面授权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下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① 专人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楼
联系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话费)或38568519
②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寄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信件封面注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编: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或021-38568519,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由客服坐席核实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该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
在电话授权过程中,为保护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将被录音。
3、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www.galaxyasset.com)设立授权专区,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提示进行授权操作。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纸面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方式均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多次授权且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5、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6、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2日15:00。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8年8月1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决议生效条件
1、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讯开会视为有效。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总部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郭森慧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4)哈尔滨分公司
联系人:崔勇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5)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晓舟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6)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2、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议案的说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的基金费率事宜。
为实施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费率调整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签署以及及时更新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二: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束之日止。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申购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附件四:
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基金托管人。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89号)注册,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日进行公开募集,于2015年4月9日生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0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
2、本次调整基金费率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费率调整内容:
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管理费率调整
将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由0.7%调整为0.3%,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内容。
2、托管费率调整
将本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由0.2%调整为0.1%,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内容。
3、赎回费率结构调整
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将原费率结构: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对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予以修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有关事宜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修订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