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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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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6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变化、资本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了负面影响,现有公司股价不能反映公司实际价值。为进一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结构,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一)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股价人民币7.60元/股。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拟回购股份金额及数量

回购股份金额: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回购股份数量:按回购资金总上限人民币5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578.9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76,541.0159万股的3.73%。按回购资金总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15.7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76,541.0159万股的0.75%。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临2018-70)。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时间、价格、数量等;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6、授权公司董事会为回购股份的实施,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一和议案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8年8月1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7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预案如下: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一)公司拟定了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该预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预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完成了从电力设备制造商向分布式能源运营商和服务商的成功转型,累计投资近100亿元,持有电站运营近1.5GW。目前公司智能、节能、新能源三大业务板块已形成有效协调,国内外市场业务落地提速,不断提升的竞争力和清晰战略布局将促进公司保持稳健有质量的增长。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变化、资本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了负面影响,现有公司股价不能反映公司实际价值。为进一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结构,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股价人民币7.60元/股。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金额及数量

回购股份金额: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回购股份数量:按回购资金总上限人民币5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578.9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76,541.0159万股的3.73%。按回购资金总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15.7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76,541.0159万股的0.75%。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规模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预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1,703,197.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47,660.68万元,货币资金345,747.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3.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671.75万元。根据上述财务数据结合公司稳健的生产经营、正常销售回款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且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预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60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其他董、监、高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注销;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时间、价格、数量等;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6、授权公司董事会为回购股份的实施,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本次回购设置了回购价格区间,存在价格持续超出区间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变化、投资者预期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价格持续超出区间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2018-7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8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8月1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1日

至2018年8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8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